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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中央、部隊駐穗各單位: 近幾年來,各單位在勞動用工制度改革方面做了許多工作嘗試,對建立新型勞動用工制度進行不斷地研究和探索,有力地推動了我省全員勞動合同制改革工作進程。但是,也有個別單位和部門,長期招用外來員工(系指招收廣州市戶口以外的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和辦理合同鑒證,違反勞動法規,忽視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障。為了認真貫徹《勞動法》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把合同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軌道,現對各單位招收使用外來員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招用外來員工,必須在30日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到省勞動廳辦理合同鑒證手續,逾期不簽訂勞動合同和不辦理合同鑒證的,勞動部門將按《廣東省違反招用工人規定處理暫行辦法》(粵府函[1990]13號)第四條第(六)款處理。 二、原訂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需要繼續留用的人員,須在合同期限滿前30天內到有關勞動部門辦理延期使用審批手續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和辦理合同鑒證手續。 三、企業與外來員工簽訂合同,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統一使用省制定的《廣東省外來員工勞動合同》文本,并報送省勞動廳關系處辦理鑒證手續。 四、企業單位確需自行擬制勞動合同書的,應將合同文本報經省勞動廳審核同意后,方可使用。企業的規章制度及有關文件需要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的,應事先經省勞動廳審查同意,才能作為勞動合同附件。 五、已簽訂的勞動合同,法人代表與員工要分別簽名,并加蓋行政公章。 六、申請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應提供下列材料: (1)勞動部門批準的《招用臨時工審批表》和《廣東省外來員工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 (2)企業規章制度及有關文件需要為勞動合同附件的,應將原文隨合同書一并附上。 (3)勞動鑒證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一九九五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