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關于201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2010-02-01 泰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泰州市財政局 泰勞社發[2010]15號 泰 財 社[2010]5號 江蘇省泰州市
|
內容: |
各市(區)人民政府: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201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人社發[2010]38號、蘇財社[2010]9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201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的范圍和對象 我市范圍內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 二、調整辦法 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文件要求,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 1.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調整前的月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10%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2.退休、退職人員按上述標準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低于132元(全省2009年月人均養老金水平10%)的,再按下列標準適當提高基本養老金(生活費),但提高后不得超過132元。 |
附件: |
(注: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 3.2009年12月31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年滿70周歲(年齡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不足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人員,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30元、40元和5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20元、30元和40元。 (二)適當增發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 1.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發100元。 2.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正高每人每月增發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發60元。 3.1953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0元。 4.退休人員中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每人每月增發5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兩個以上增發條件的退休、退職人員,按就高和不重復的原則確定增發金額。 (三)調整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生活補助的計發基數 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發放生活補助的基數,按當地此次調整后的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軍轉干部按照上述兩款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營職及營以下干部低于計發基數的120%、團職干部低于130%、師職干部低于140%的,分別補足到120%、130%和140%。生活補助的調整時間與基本養老金調整同步,所需資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在各地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不足的市(區),由當地政府自籌解決。省政府確定的養老保險補助市,按照原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困難市縣養老保險重點補助辦法>的通知》(蘇勞社險管[2007]34號、蘇財社[2007]153號)的有關規定,由省予以獎勵補助。 四、調整時間 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間緊、任務重,各地要高度重視,積極籌措資金,盡快組織實施,確保在2010年春節前將增加的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同時要向全社會宣傳國家關于養老金水平與參保繳費年限、繳費水平等因素掛鉤的政策,以取得廣大參保人員和退休人員對本次養老金待遇調整工作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