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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 為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退休、退職人員,下同)死亡后遺屬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發展而有所提高,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915元調整為1055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770元調整為89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700 元調整為805元。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死亡后,其生前撫養的子女,以及建國后參加工作的工作人員死亡后,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系非農業人口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580元調整為670元;系農業人口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460元調整為530元。 三、調整標準所需經費,仍按原渠道安排。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