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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完善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7-03-27 金華市人民政府 金政發〔2007〕20號 浙江省金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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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金東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精神,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兩個確保”的要求,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健全“保發放”的長效機制。 二、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 市區(包括婺城區、金東區、金華開發區,下同)范圍內的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編制外聘用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都要按照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勞動者、進城務工人員參保工作為重點,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逐步實現全覆蓋。 城鎮個體勞動者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參保的人員。 三、調整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一)調整和統一城鎮個體勞動者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 城鎮個體勞動者繳費比例從2007年7月1日起調整為20%;繳費基數從2007年7月1日起統一調整為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75%,從2008年7月1日起調整為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5%,從2009年7月1日起調整為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有條件的城鎮個體勞動者也可以在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至300%之間確定繳費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 從2007年7月1日起,企業理順勞動關系中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按20%,繳費基數以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并按年8%遞增確定。 (二)調整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 1.從2006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城鎮個體勞動者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記入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要加強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管理,認真做好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記錄和調整工作。 2.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轉移時,按《浙江省社會保險管理局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轉移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浙社險〔1999〕66號)文件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手續。其中1998年至2005年期間個人賬戶規模按當時記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移,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規模按8%轉移,同時轉移參保人員歷年繳費工資和實際繳費工資指數信息。 3.對于非金華市戶籍的參保人員,如個人賬戶確實無法轉移,本人也不愿保留的,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對其統一制度前的繳費年限,繳費每滿一年發給2個月的1997年底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三)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號)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新人”),繳費滿15年,退休時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浙政〔1997〕15號實施前參加工作并參保的職工(即“中人”),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5年,退休時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 繳費年限已達到上述要求,經縣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退職,退職時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組成與退休人員相同。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詳見附件)。過渡性養老金按照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97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7年底前本人繳費年限×1.4%計發。 2.2006年1月1日后辦理退休、退職的人員,基本養老金及一次性補貼的計發按《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印發〈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浙勞社老〔2006〕142號)、《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0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浙勞社老〔2006〕154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3.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退休(退職)的人員,仍按原辦法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 4.本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調整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四)進一步明確相關養老保險政策。 1.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新人”,2010年12月31日前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0年以及2011年1月1日后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中人”,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本省城鎮戶籍或市區戶籍的參保人員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達不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的,經本人申請,社保機構核準,可順延繳費時間。其中市區戶籍的,延繳年限最長可繳滿15年止,其他的本省城鎮戶籍參保人員,延繳年限最長不超過5年,延繳期間必須按月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延繳后累計繳費年限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年限的,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2.參保人員在當年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之前達到退休(退職)年齡的,有關部門應及時為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社保機構可先預付一定數額的基本養老金,待全省和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正式公布后再為其核定基本養老金,預付的差額部分予以多退少補。 3.繼續執行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保障制度。從2006年1月1日起,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按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0%確定。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年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數額低于最低標準的,由社保機構予以補足。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參保人員,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 (1)中斷繳費的人員; (2)退職人員; (3)執行“前補后延”的人員; (4)本辦法實施后未按省、市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個體勞動者; (5)上年已按規定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的人員。 4.從2006年1月1日起,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一次性撫恤費由企業按規定在原渠道支付,其他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享受企業退休人員同等標準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費,其所需費用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如參保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所需費用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5.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轉入市區時,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出地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以來的歷年繳費基數和繳費工資指數等信息應同時轉入。對未按規定提供轉出地實際繳費基數的,其未提供繳費基數年限的指數按0.6替代。 6.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應保未保或中斷繳費人員,應繳未繳及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經社保機構核準,可以補繳。 補繳《金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金華市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金政〔1995〕4號)下發前的養老保險費的,補繳金額統一按應補繳期間相對應年份市區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加利息計算。補繳后,其補繳期間繳費工資指數按補繳相對應年份的市區職工平均工資與省社會平均工資的比值計算,年平均繳費工資指數不超過原市本級和原金華縣的替代指數。 補繳金政〔1995〕4號下發后至補繳當年之前的養老保險費的,補繳的繳費基數統一按補繳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補繳的繳費比例單位職工按26%、城鎮個體勞動者按20%確定,今后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繳費比例調整時,補繳的繳費比例也相應調整。補繳后,其1997年12月底前補繳期間的繳費工資指數統一按0.96計算(2001年3月25日前在原金華縣已補繳的,繳費工資指數統一按0.92計算),1998年1月后的補繳期間,按補繳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補繳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補繳的養老保險費按補繳時規定的個人賬戶記入辦法和規模一次性記入個人賬戶。 7.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原市本級國有、集體企業,現尚未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原在崗固定職工,其1989年1月至1992年10月期間的繳費工資未分解到個人的,經社保機構核實后,可按該職工原所在企業實際繳納統籌基金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替代。 8.勞動合同制工人實際繳費工資指數自1984年7月實施繳費政策起計算,其繳費工資仍按《金華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試行意見的通知》(金政發〔1994〕83號)文件精神確定對應年限。補繳期間的繳費工資指數按本款第六條執行。 原金華縣撤縣設區時在原縣社保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含中斷參保人員)和應保未保人員,仍按原規定執行。其固定職工1992年12月底(勞動合同制工人1984年6月底)前按國家和省市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視作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按統一替代指數0.92計算。 9.從2006年1月1日起,社保擴面時按“補三補五”、“補八延五”政策參保的人員,其補繳期間每年的繳費工資指數統一按1計算。 10.“補三補五”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一次性繳納1至5年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統一按其至法定退休年齡時的城鎮個體勞動者繳費比例確定。 11.市區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編制外聘用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 12.從2006年1月1日起,在計算基礎養老金時,參保人員在1995年4月底前中斷工作的年限不設零指數;在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對1997年底前中斷工作的年限不設零指數。 13.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已按規定一次性繳納至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11%的個人賬戶規模可保持不變,今后新產生的一次性繳費人員,其個人賬戶規模統一按8%執行。 (五)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根據市區實際,在確保養老金發放的前提下,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達到12個月后,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做實個人賬戶的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 (六)建立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按照國家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 四、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 (一)根據《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金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金華市區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金政發〔2005〕104號)的要求,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進一步完善“五費合征”工作機制,努力提高征繳率。 (二)勞動保障、地稅、審計部門每年定期對參保單位進行聯合稽核,對拒繳、瞞報、少報養老保險費的單位,要嚴格按照《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和《金華市人民政府印發金華市區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金政發〔2005〕104號)嚴肅查處、追繳,切實做到應繳盡繳。 (三)不斷完善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證辦法,健全制度,定期審驗,嚴格查處欺詐冒領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行為。 (四)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確保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或與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混設。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在加強內部監督的同時,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的安全。 (五)進一步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社會保障資金多渠道籌措機制的意見》(浙政發〔2004〕36號)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資金的投入力度,開拓新的穩定的社會保障籌資渠道。 五、積極發展企業年金 (一)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具有相應經濟負擔能力的企業,經過集體協商,可建立企業年金。 (二)企業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勞社老〔2006〕22號)等的規定制定企業年金方案,報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建立企業年金所需費用可在不超過本單位工資總額5%范圍內列入企業管理費用支出。 (三)企業年金基金監管機構要切實加強對企業年金受托機構、托管機構、賬戶管理機構和基金投資機構的監管,確保規范運作,維護好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一)高度重視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在鞏固現有成果的基礎上,確定工作目標,制定工作計劃,明確工作責任,加大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的工作力度,逐步使退休人員全部納入社區管理。 (二)推進鄉鎮、街道(社區)的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平臺建設。按照“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六個到位的要求,落實工作條件、充實專業人員。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 (三)不斷拓寬社區管理服務內容,建立規章制度完備、服務程序規范、服務內容豐富、服務形式多樣化的社會化服務管理體系,不斷滿足企業退休人員多層次的需要,提高企業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質量。 七、努力提高社保機構能力建設和管理服務水平 加大財政投入,加強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加快推進“金保工程”步伐,盡快建成與社會保險發展形勢相適應、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市人事、財政等部門要切實解決社保機構人員編制、工作經費等方面的問題,可考慮按照工作任務數的一定比例增加編制和經費;市財政、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要積極配合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建設,給予必要的資金和政策傾斜。市勞動保障部門及其所屬各社保機構要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不斷完善管理制度,規范業務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社保服務的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水平。 八、其他 (一)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按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公布的標準執行。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由市統計局核定,市勞動保障局發布。 (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附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金華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
附件: |
附件: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8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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