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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轄市(區)人民政府:
根據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勞社險〔2008〕3號、蘇財社〔2008〕3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2008年調整我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調整的范圍和對象
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不含參照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和因工致殘退出生產崗位按工傷保險規定調整傷殘撫恤金的人員)。
二、 調整辦法 (一) 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調整前的基本養老金(生活費)水平的10%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2.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按照上述標準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生活費)低于全省2007年人均月養老金水平10%(107元)的,可再每人每月增加28元,但二項之和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不得超過全省2007年人均月養老金水平的10%(107元)。 (二)適當增發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 1.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發70元。 2.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正高每人每月增發70元,副高(含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增發60元。 3.1953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0元。 4.退休人員中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每人每月增發50元。 5.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低于當地此次普遍調整后的月平均養老金的50%的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增發后的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不得超過當地此次調整后的月平均養老金的50%(調整后的市區月平均養老金標準為1284元)。 6.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年齡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不足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人員,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30元、40元和50元;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20元、30元和4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兩個以上增發條件的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按就高和不重復的原則確定適當增發金額。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此次增發的基本養老金,可作為計發1-2個月生活補貼基數。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政府自籌解決。
四、調整時間 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五、實施步驟 (一)市區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工作在春節前結束。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2008年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花名冊》打印后下發單位備查。 六、其他人員調整標準 (一)原代發的鄉鎮小集體人員,參照退職人員增發標準進行調整,增發的退養金由籌集的代發基金解決。 (二)從2008年1月1日起,對市區下列現已享受定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發生活補助費75元,增發所需資金仍按原渠道列支。 1.已納入市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生活補助費的原退養人員。 2.在60年代初精簡下放的老職工中,按國務院(65)國內字224號文件辦理40%救濟費的人員;按蘇政發(81)77號文件已辦理生活補助費的人員。 3.按常勞計(80)83號文件辦理了生活補助費的原街道開票工。 4.按常勞計(88)131號文件辦理了生活補助費的原郊區拆隊轉居無田隊人員。 對本條所列第2、3、4種對象的人數,請各單位匯總后,于2008年2月底前報市勞動保障局養老保險處備案。 七、金壇市、溧陽市和武進區可根據省、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確定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標準和辦法。 八、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要盡快組織實施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調整工作,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為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發展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