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工作,進一步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促進困難群體實現就業再就業,根據《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汕府[2006]53號)及相關配套政策的規定,現將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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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定對象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汕頭市戶籍的下列人員,可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一)持《再就業優惠證》中的“4050”人員,即女40周歲以上(含40周歲),男50周歲以上人員(含50周歲)。(計算年齡截止時間按實際計算,最遲不超過2007年12月31日,以下簡稱“4050人員”);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低保失業人員”); (三)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以下簡稱“零就業家庭成員”);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的農村富余勞動力(以下簡稱“農村困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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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認定程序 (一)符合條件人員可持以下資料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填寫《汕頭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審批表》(見附表1),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和《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原件和復印件); 2、本人困難身份證明: (1)屬“4050人員”的需提供《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和復印件); (2)屬“低保失業人員”的,需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原件和復印件)或市、區(縣)解困辦出具的《特困職工基本生活優待證》(原件和復印件); (3)屬“零就業家庭成員”的,需提供《零就業家庭援助手冊》(原件和復印件)或戶籍所在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家庭無人就業證明; (4)屬“農村困難人員”的,需提供戶籍所在村委會出具的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經辦人員核對以上資料的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后將原件退回申請人,并在復印件上簽名確認。 (二)“4050人員”和“低保失業人員”可直接憑相關身份證明按規定享受再就業補貼和公共就業服務。本人提出認定申請的,需按程序進行審核,但不需要進行公示。 (三)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應及時核實申請資料,申請材料完備的,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核(包括上門核對)工作。經初步審核符合條件的,應將申請人情況在其戶籍地社區(村)進行公示(“4050人員”和“低保失業人員除外),公示時間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加具初審意見后上報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初步審核不符合條件或公示有異議的,應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四)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給予出具認定證明,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交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發給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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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定管理 (一)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要建立就業困難人員臺帳,實行分類管理。對認定對象應及時進行跟蹤指導和援助服務。對就業困難人員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報由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注銷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 (二)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應將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認定或注銷情況通過“廣東省勞動保障業務網”進行登記。登記在“就業服務記載”項下,“就業服務內容”統一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享受政策類型”為“登記”或“注銷”。 (三)就業困難人員在實現就業并辦理就業登記后,非本人原因在1個月內又失業的,如原認定條件沒有變化,可重新向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提出認定申請。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不需公示可直接上報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認定手續。 (四)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每月應將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名冊(附表2)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五)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況時,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 1、2次以上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免費職業技能培訓的; 2、2次以上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推薦的; 3、用人單位同意招用但本人不服從安排未就業的; 4、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推薦上崗后,本人無正當理由辭工的; 5、提供虛假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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