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
附件1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8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附件2
相關參數的計算辦法
一、原辦法的過渡性養老金 (一)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 原辦法過渡性養老金=原辦法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8年6月30日前的繳費年限×計發系數+1998年6月30日前的特殊工種年限×0.2% - 提前退休年限×1%]×(1+a01)×(1+a02)×……×(1+a05) +1997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10% 注:1.a01、a02、……、a05為2001至2005社保年度退休人員過渡性養老金調整比例。
2.計發系數: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為1.2%;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為1.0%。 (二)原辦法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公式。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9 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1999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臨界指數×視同繳費月數+1994年 1月至2001年6月實際繳費指數之和)÷(視同繳費月數+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間的實際繳費月數)。 注:臨界指數原則上按“1”計算,確需使用原辦法計算的,應報省勞動保障廳審批。 (三)原辦法實際繳費指數的計算公式。 參保人月實際繳費指數=參保人的月繳費工資÷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注: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取值,采用地級以上市或縣(市、區)標準,以2006年6月底前各地實際執行的辦法為準。 二、新辦法基礎養老金中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一)新辦法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公式。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二)本人平均繳費指數計算公式。 平均繳費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月數+實際繳費指數之和)÷(視同繳費月數+實際繳費月數)。 (三)視同繳費指數計算。 1. 一般人群,即1993年底前參加工作,單位所在地實施粵府〔1993〕83號文時即按規定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含1993年底前調到企業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安置到企業的復轉軍人)。 計算公式: 視同繳費指數=1993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1993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注:1993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取值,采用全市或縣(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由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決定。具體指標按附件3中《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視同繳費賬戶”建賬標準和“視同繳費指數”一覽表》執行。 2. 特殊群體,指1994年1月1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業的復員轉業軍人、流動到企業的原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改制前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計算公式: 視同繳費指數=本人復員轉業、單位改制或離開原單位前12個月月平均基本工資÷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計算結果大于3.0的取3.0。 (四)補繳年限的指數計算。 補繳應參保未參保期間或中斷繳費期間所欠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年限的指數計算公式: 補繳年限的指數=補繳時計征的月平均繳費工資基數÷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計算結果大于3.0的取3.0。 (五)本人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計算。 實際月繳費工資指數=本人月繳費工資÷上年度全省職工(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注:上述全省職工(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94-1997年為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1998年后為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1993-2005年全省職工或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年度 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元/月) 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 1993 444 / 1994 593 / 1995 688 / 1996 761 / 1997 808 / 1998 / 853 1999 / 942 2000 / 1152 2001 / 1307 2002 / 1485 2003 / 1666 2004 / 1843 2005 / 1997 注:1993-2005年指標值出自歷年《廣東省統計年鑒》。
附件3 視同繳費賬戶建賬和管理辦法 一、視同繳費賬戶建賬對象 為所有按規定享受視同繳費權益的人員建立視同繳費賬戶。 二、視同繳費賬戶建賬辦法 (一)對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過渡性養老金的參保人,補計1993年前視同繳費年限、補齊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個人繳費不足8%部分的視同繳費賬戶。 1. 1993年底以前的視同繳費賬戶建賬辦法 截至2006年6月30日時本人1993年底前的視同繳費賬戶總額=1993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8%×12×1993年底以前視同繳費年限×(1+10%)12.5 1993年底前沒有視同繳費年限但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參保人,也按上述辦法建立視同繳費賬戶。 1993年底前所在地職工平均工資,用全市或縣(市、區)職工平均工資,由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決定。 具體建賬金額按《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視同繳費賬戶”建賬標準和“視同繳費指數”一覽表》執行。 2. 補齊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個人繳費不足8%部分的計算公式 截至2006年6月30日時補齊總額=(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本人繳費工資之和×8%-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本人實際繳費總額)×(1+4%)8 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貫徹粵府〔1993〕83號文延遲實施時間的,從1994年1月至所在地貫徹粵府〔1993〕83號文的實施時間的上月,以1993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按月補齊。 截至2006年6月30日時視同繳費賬戶總額=[1993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8%×1994年1月至所在地實施粵府〔1993〕83號文前的月數+(所在地實施粵府〔1993〕83號文至1998年6月本人繳費工資之和×8%-所在地實施粵府 〔1993〕83號文至1998年6月本人實際繳費總額)]×(1+4%)8 (二)特殊群體的視同繳費賬戶記賬辦法 特殊群體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業的復員轉業軍人、流動到企業的原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改制前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1993年底前安置、流動、改制到企業的,其視同繳費賬戶記賬辦法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執行。 1994年1月后安置、流動、改制到企業的,其視同繳費賬戶記賬辦法如下: 1. 轉業干部(不含2000年以后自主擇業軍轉干部)、轉業士官(含原志愿兵、專業軍士)。 以本人轉業前12個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資為基數(以轉業時部隊開具的本人工資介紹信為依據),按國家規定可以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每滿1月記8%的視同繳費賬戶。 2000年以后自主擇業的軍轉干部,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前的軍齡不視同繳費年限,不建立視同繳費賬戶。 2. 退伍義務兵、復員干部。 服役時領取津貼的戰士或以復員形式退役的原軍隊干部,以退伍時全國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國家規定可以視同繳費年限的服役年限,每滿1月記8%的視同繳費賬戶。 入伍后原單位仍保留工資待遇并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如服役期間本人繳費工資低于退伍時上年度全國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差額部分以視同繳費賬戶形式予以補齊;高于或等于退伍時上年度全國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不再建立視同繳費賬戶。 3. 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到企業前已被開除、除名和判刑,原機關工作時間不計算連續工齡的不在此列)。 調入企業和機構改革后分流或流動到企業的,以本人離開機關前12個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資為基數,按國家規定可以視同繳費的機關工作年限,每滿1月記8%的視同繳費賬戶。 4. 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到企業前已被開除、除名和判刑等,原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不計算連續工齡的,以及企業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應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不在此列)。 調入企業或單位改制后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以本人離開事業單位或單位改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資為基數,按國家規定可以視同繳費年限的原事業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月記8%的視同繳費賬戶。 5. 截至2006年6月30日的視同繳費賬戶總額=1993年底前記賬額×(1+10%)n+1994年1月~1998年 6月底記賬額×(1+4%)n+1998年7月~2006年6月記賬額×[(1+a99)…(1+a06)]。 n表示本人轉入企業時間至2006年6月該區間的年限。 a99…a06表示1999年~2006年各年度個人賬戶記賬利率。 三、視同繳費賬戶的管理 視同繳費賬戶實行虛賬管理,不得繼承和一次性提取。 參保人省內跨統籌區域內轉移時,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本人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實賬轉移,轉入地按轉入的視同繳費賬戶金額為本人建賬,不再重新核定,其到賬的視同繳費賬戶基金劃入統籌基金;跨省轉移的,除雙方簽定協議的外,按國家現行轉移辦法辦理。 視同繳費賬戶從建賬時點(轉移后從轉入地建賬時)起,按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率和商業銀行存款利率綜合考慮的一定利率增長。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商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在具體辦法未公布前,暫按個人賬戶利率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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