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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工資等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廢止)
2008-03-13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渝勞社辦發〔2008〕65號 重慶 廢止日期:2015-10-27 廢止說明: |
內容: | 各區縣(自治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產業促進局,市級企業主管部門,各控股(集團)公司: 在《勞動合同法》的實施過程中,部分區縣(自治縣)勞動保障部門和企業就貫徹執行有關工資、工作時間制度等規定提出了一些問題,現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關于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和假期工資標準的問題 用人單位執行《關于企業職工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6〕124號),其職工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和假期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增長的企業,原則上不得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和假期工資標準。 二、關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問題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一致的,適用最低工資標準時應當遵循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就高不就低。 三、關于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問題 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結解除勞動關系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手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四、關于中班、夜班津貼的問題 《重慶市勞動局關于移植修訂和廢止一批勞動保障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0〕199號)第二條規定:“對現仍在適用的原重慶市勞動局(含以重慶市勞動局為主與其他部門聯合制發)的勞動保障規范性文件,從2000年7月1日起予以廢止。其中部分政策需繼續執行的,由本局移植制定并予以公布。”2000年7月1日后市勞動保障局及有關部門沒有制發過有關中班、夜班津貼方面的規定,此前我市有關中班、夜班津貼的規定已經廢止。中班、夜班津貼屬于企業內部分配的范疇,由企業在內部分配辦法中解決,并注意向臟、苦、險、累崗位傾斜。 五、關于清涼飲料費的問題 根據《重慶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05號)第十四條規定:“每年5月至9月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清涼飲料費用標準按以上規定執行。《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用標準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5〕28號)廢止。 六、關于烤火費的問題 烤火費屬于福利范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規定執行。 七、關于非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審批的問題 (一)關于非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審批的適用范圍,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和原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503號)的適用范圍執行,即“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 (二)對企業職工非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審批按分級管理的辦法進行。市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主城區的合資、外資企業,規模以上的民營企業,外地在渝的企業單位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不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的企業(中央直屬企業除外)由企業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三)執行非標準工作時間制度的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問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每天實際工作時間和每月工作天數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20.83天)。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89號)規定,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加班工資規定,包括法定休假日上班的。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平均日工作時間和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工作天數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工作日是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是法定休假日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超過36小時。 上述處理意見,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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