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三十八條 關于“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及《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5號)第三十二條 關于“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職工平均工資變化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的規定,結合自治區職工平均工資變化情況,現就我區2005年、2006年、2007年調整工傷(亡)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有關待遇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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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范圍和調整時間 (一)2005年調整范圍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待遇從2005年7月1日起調整。 (二)2006年調整范圍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待遇從2006年7月1日起調整。 (三)2007年調整范圍為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待遇從2007年7月1日起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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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的標準 (一)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1、符合2005年調整范圍的1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5元,3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0元,4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5元,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5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5元,6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符合2006年調整范圍的1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80元,2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5元,3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4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5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6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符合2007年調整范圍的1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170元,2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60元,3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50元,4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5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30元,6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005年、2006年、2007年對傷殘津貼實際領取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先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調整到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后,再按此次調整標準調整待遇。 (二)生活護理費調整標準 1、符合2005年調整范圍的傷殘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按護理依賴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符合2006年調整范圍的傷殘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按護理依賴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符合2007年調整范圍的傷殘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按護理依賴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 1、符合2005年調整范圍的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5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35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5元。 2、符合2006年調整范圍的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35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25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元。 3、符合2007年調整范圍的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5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55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20元。 對享受撫恤金合理分擔的供養親屬按上述調整標準并依據分擔比例享受此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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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調整所需費用 1996年10月1日(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實施之日,不含)前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已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仍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生活護理費按原資金渠道解決。對2005年、2006年、2007年已按自治區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調整2005年、200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新勞社字[2006]98號)和自治區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調整2007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新勞社字[2007]99號)精神調整養老金的1至4級因工致殘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養老金調整低于此次2005年-2007年1-4級傷殘津貼月調整金額的平均值90元、75元、155元和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金額的,可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補足差額。1996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傷殘津貼的1至4級傷殘人員及享受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人員,從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人員,按原資金渠道解決。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5級和6級工傷職工,此次調整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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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織實施 調整企業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關懷。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務必盡快將本次增加的待遇落實到位。請各地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將本地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情況匯總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對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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