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建立正常的收入增長機制,使企業職工收入隨著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而提高,現就建立企業職工工資增長與經濟效益掛鉤機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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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和完善企業工資增長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的機制,使企業工資總額增長和工資水平提高與經濟效益增長保持合理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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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金融企業外,凡是生產經營正常、財務健全、管理基礎較好的各類企業,都可以執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辦法,或試行工資集體協商自主確定工資總額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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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可以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和行業特點,自主選擇工資總額與實現利潤掛鉤,工資總額與實現利潤、出口創收匯等復合指標掛鉤,工資總額與百元施工產值含量掛鉤,實現利潤與工資總額使用額度控制掛鉤等辦法。掛鉤形式一旦確定,一般3年不變,保持相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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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已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按照“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結合自身實際,根據政府公布的工資增長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及勞動力市場價位,在工資增長指導線的預警線范圍內,通過集體協商自主確定年度工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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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或試行工資集體協商自主確定工資總額辦法的企業,企業經濟效益基數的審核,要按照鼓勵先進、鞭策后進的原則進行,一般以上年經有權部門或機構確認的會計報表中實際完成數為基數,剔除一些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因素,如上年實績低于前3年的按前3年平均數;工資總額基數,原則上以企業上年勞動工資統計年報中的實發總額數為基數,核減一次性補發上年工資、成建制劃出職工的工資及各種不合理的工資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劃入職工的翹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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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凡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地稅或國稅部門審核批準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或試行工資集體協商自主確定工資總額的,當年工資基數、新增效益工資實發數,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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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特點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增強職工民主參與的積極性。建立科學、規范的工資收入分配制度,發揮勞動力市場的價格調節作用,合理確定職工工資水平,職工工資應隨企業的經濟效益上下浮動,逐步形成有效的分配激勵與約束機制,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 企業職工工資增長與經濟效益掛鉤等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制定和解釋,并組織實施。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0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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