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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各有關委、辦、局,各控股公司、企業集團,各直屬企業: 根據2004年3月1日起執行的《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第56號令)的規定,為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增加城鎮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對我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作出調整,具體調整如下: 一、調整最低工資 根據調整后的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從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我市各地最低工資調整如下: 南通市區:500元/月 啟東市:500元/月 通州市:500元/月 海門市:500元/月 海安縣:440元/月 如東縣:440元/月 如皋市:440元/月 二、調整最低小時工資 南通市區:4.2元/小時(原3.8元/小時) 啟東市:4.2元/小時(原3.8元/小時) 通州市:4.2元/小時(原3.8元/小時) 海門市:4.2元/小時(原3.8元/小時) 如皋市:3.7元/小時(原3.3元/小時) 海安縣:3.7元/小時(原3.3元/小時) 如東縣:3.7元/小時(原3.3元/小時) 三、上述最低工資標準不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最低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在以最低工資標準或者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支付標準時,應另行支付并向有關機構繳納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最低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四、各地應加強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和監督檢查工作,進一步增強企業守法經營意識,切實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增強勞動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規定的問題,勞動者有權向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認真對待,依法查處。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開展勞動保障工作執法檢查時,要把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情況作為重要的檢查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