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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關于規范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標準和相關政策的通知
2006-12-26 衢州市老險(2006)316號 浙江省衢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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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
市直各部門、各參保單位:
為規范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管理,確保城鎮職工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經研究,現就規范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標準和相關政策通知如下: |
內容: |
一、根據《浙江省勞動廳關于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浙勞辦〔1999〕103號文件)有關規定: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達不到規定年限需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月繳費工資基數按不低于補繳時上一年度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
1、“中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2001年1月1日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醫療保險中斷繳費的且累計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達不到規定年限的,應于辦理退休手續前按上述標準一次性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醫療保險費,退休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如果養老保險費已繳納,醫療保險費可以補繳;如果養老保險費未繳納,醫療保險費也可以補繳,但必須先補繳養老保險費。
2、需要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必須在辦理退休手續前補繳。
二、參保人員2006年6月30日以前有實際工作經歷但因各種原因未參保或中斷繳費需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月繳費工資基數按不低于補繳時上一年度全市社會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2006年7月1日以后有實際工作經歷但因各種原因未參保或中斷繳費需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月繳費工資基數按不低于補繳時上一年度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
三、醫療保險費欠費不得超過6個月。欠費期間的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暫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墊支。6個月內用人單位或個人補繳所欠醫療保險費并繳納滯納金后,參保人員可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超過6個月為中斷參保繳費關系,重新繳費后需連續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方可重新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四、參保人員首次參保前不論按什么方式繳過醫療保險費或往前補繳過醫療保險費,其醫療保險待遇也應從首次到社保辦理參保和申報繳費手續開始往后連續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方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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