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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組織人事部,經開區、高新區勞動人事局,市級企業主管部門,各控股(集團)公司: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切實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渝委發〔2002〕31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決定從2004年5月1日起,對我市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我市主城區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每小時5.5元。 二、我市主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市)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可以參照主城區執行,也可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作適當調整并予以公布。 從2002年11月1日起執行的我市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停止執行。 二○○四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