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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一次性告知制 一、為進一步規范本局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公共服務行為,切實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務質量,根據《廣州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規范試行規定》和《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本局機關和屬下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下稱屬下單位)及其公務員。 三、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務對象到本機關及屬下單位辦理或電話咨詢勞動保障業務時,經辦人員必須一次性告知其所要辦理事項的條件、時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辦理理由的制度。 四、局機關各業務處室及屬下單位負責人為一次性告知制的責任人。 五、經辦人員對服務對象要求辦理的勞動保障業務,有一次性告知的義務。除電話咨詢和現場咨詢可用口頭一次性告知形式外,其它原則上用書面的形式。局機關各業務處室、屬下單位要制定辦事指南和一次性告知材料,以備索取。 六、服務對象在備齊辦理業務所需的材料時,經辦人員應即時審核及為其辦理有關手續,對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一次性口頭或書面告知其所需補充的手續和材料。服務對象按照告知的要求補充完整后,經辦人應及時予以辦理。 七、對服務對象所辦業務涉及到多個部門或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不明確等特殊情況,經辦人應熱情的幫助其咨詢了解、請示報告或作出相關的指引,不能推諉了事。 八、凡違反本制度而被有效投訴的,按《廣州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規范試行規定》第九條 第(二)款規定處理。 九、有效投訴的認定按《廣州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規范試行規定》中第六條 和《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有效投訴受理及認定辦法》。認定投訴和處理違規行為由本局人事處和監察室機關黨委辦 負責。 十、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