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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局)、縣局: 為加強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強化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力度,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切實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鑒證和服務作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84號)及有關注冊會計師暫行管理管理條例及注冊稅務師暫行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南京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意見。 一、在南京市范圍內,凡具備規定資格的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均可以從事南京市地方稅務局有關稅前扣除項目審核事宜。 二、承辦稅前扣除事項審核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其資格必須經過南京市地方稅務局商有關部門審查后確認。 三、鑒于對稅前扣除事項審核的質量要求,從事稅前扣除事項審核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應具備下列條件: 1、在我國境內依法成立的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其內部機構及管理制度健全。 2、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和信譽,在近年未發生過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全面掌握稅法及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能夠對企業的納稅情況作出全面公證的評價,按稅務代理業務規程的規定出具稅務代理、審核報告。 4、從事企業稅前扣除事項審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應在5人以上,專業助理人員應在5人以上,。已取得執業證的稅務師事務所,其注冊稅務師應在5人以上。凡掛名而實際不在其工作的注冊會計師或注冊稅務師,一律不得計入5人的標準內。 5、稅務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自身經營管理不善、財務混亂的,不能從事稅前扣除事項的審核工作。 6、依據上述條件,中介機構在承接業務前,其資格應得到南京市地方稅務局的確認,在確認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副本或復印件。 (2)中介機構執業證正本復印件。 (3)注冊稅務師、會計師名單極其執業證明文件。更換工作單位的必須附報證書年檢記錄中已作變更的證明。 (4)注冊稅務師、會計師協會對其良好執業記錄的證明材料。 四、從事涉稅項目審核的稅務師(會計師)事務所應按委托人自愿的原則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書。 五、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在審核中發現的有關稅收方面的重大或特殊事項,應出具重大審核事項說明與審核證明,一并上報主管稅務機關。 六、各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每年要對本所進行稅前扣除事項審核的情況做出綜合性的總結報告,其主要內容要求有:被審核企業的基本情況、審核事項的內容、對稅收的影響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建議等。于每年的5月10 日前將報告上報南京市地稅局。 七、事務所應對出具審核報告的審核項目和金額進行統計后,于每年的5月10日前將報告上報南京市地稅局(統計表附后),同時按審核單位和項目附報中介機構涉稅項目審核清冊(清冊附后)。 八、稅務部門對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稅前扣除事項,每年安排檢查部門進行抽查、檢查。 稅務機關發現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內容不實或虛假審核證明的,將取消事務所的承辦稅前扣除事項審核業務的資格,并依有關規定追究事務所和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事務所不履行職責或超越稅務審核權限,違反稅收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補繳稅款及滯納金外,事務所應依照法律法規和雙方的有關協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