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高層次專業人才隊伍管理,規范高層次專業人才績效評估工作,根據《深圳市高層次專業人才認定辦法》(深府〔2008〕203號),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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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認定的我市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以及海外高層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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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高層次專業人才評估工作應堅持科學、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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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高層次專業人才任期評估的組織管理工作。 高層次專業人才所在單位負責任期評估工作的具體實施。 高層次專業人才任期內更換單位的,由現所在單位牽頭組織任期評估,原所在單位配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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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高層次專業人才所在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要求,根據本行業的工作特點和業績評價標準,明確評估內容和目標,規范程序,確定評估項目,認真開展任期評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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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高層次專業人才在5年任期內,須參加期中評估和期末評估。期中評估安排在任期滿2年時進行,期末評估安排在任期結束后1個月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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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高層次專業人才評估內容主要包括道德品質和業績貢獻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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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高層次專業人才的道德品質評估主要包括: (一)遵紀守法; (二)樂于奉獻、團結協作的科研精神; (三)科學嚴謹、求真務實的科研作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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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高層次專業人才業績貢獻評估的具體內容由高層次專業人才所在單位根據行業特點和業績評價標準確定,重點評估創新能力、團隊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的情況,同時應根據人才層級的不同,有不同的評估側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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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高層次專業人才的評估方式由所在單位根據人才層級和工作性質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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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高層次專業人才評估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高層次專業人才所在單位按照本辦法要求開展評估工作; (二)高層次專業人才所在單位將評估結果加具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無主管部門的單位直接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后,將評估結果在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 (四)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經公示無異議的評估結果進行確認并備案;對公示有異議的評估結果進行調查,并可要求其所在單位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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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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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高層次專業人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評估結果可定為優秀: (一)任期內晉升到高一級人才層級的; (二)有重大科研學術成果的; (三)發揮突出領軍作用的。 高層次專業人才評估結果為優秀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給予通報表揚,所在單位可酌情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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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高層次專業人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評估結果為不合格: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估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估結果的; (三)個人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稱職)的。 期中評估不合格的,取消其高層次專業人才資格,收回證書,停止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期末評估不合格的,3年內不再受理其有關高層次專業人才的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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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高層次專業人才本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訴。受理部門應予調查核實,如用人單位有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可要求其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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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評估結果由高層次專業人才所在單位填報《深圳市高層次專業人才任期評估備案表》(見附表),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并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網站公示7天。 公示期滿,對有反映有嚴重問題并查實有據的,取消其高層次專業人才資格,停止享受相關優惠政策,3年內不再受理其有關高層次專業人才的認定申請;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確定評估結果;對沒有問題或反映問題不影響評估結果的,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后,將《深圳市高層次專業人才任期評估備案表》存入高層次專業人才個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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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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