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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計劃生育委員會:
你委關于《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中有關問題的請求(川計生函[2003]113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的獨生子、獨生女、獨生子女,包括獨生養子、獨生養女和獨生養子女。 二、《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四條第(七)項所稱的親兄弟,包括親姊妹。 三、《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四條第(八)項所稱的夫妻一方兩代以上都是獨生子女的,是指以下四種情形:(一)男方為獨生子,其父親為獨生子的;(二)男方為獨生子,其母親為獨生女的;(三)女方為獨生女,其父親為獨生子的;(四)女方為獨生女,其母親為獨生女的。 四、《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不適用于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生育后其中一方與其他無子女者結婚者。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生育后其中一方與其他無子女者結婚的,如果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可以照顧再生育一個子女。 五、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的男女,在依法補辦婚姻登記手續后,自愿不再生育并采取了可靠的避孕節育措施的,可以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六、獨生子女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撫養獨生子女的父親或者母親可以單獨提出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七、離婚只有一個子女者或者喪偶子女不超過兩個者與其他無子女的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生育的,可以依照《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高限處理。 八、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子女,在一地接受處理后尚未執行終結的,做出處理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其戶籍地或者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未執行的部分予以執行。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