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嘉興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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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保登記
市本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實行參保人員戶籍所在村(社區)受理后,報鎮(街道)社會事業所審核并統一向市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參保登記的辦法。
1、村(社區)集中受理參保登記,受理時間為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1-10日。
符合《暫行辦法》規定,16周歲至60周歲參保對象在戶口所在村(社區)辦理參保登記時,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非農戶口還需提供有效的戶口本復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一張,并填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村(社區)初審后報鎮(街道)社會事業所。
《暫行辦法》實施之日前滿60周歲(1947年9月30日前出生)、各類社會養老保障對象之外的城鄉居民,憑身份證復印件(非農戶口還需提供有效的戶口本復印件),到戶口所在村(社區)辦理一次性繳費登記手續,填寫《60周歲以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登記表》,經村(社區)初審后報鎮(街道)社會事業所。
2、鎮(街道)社會事業所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11-20日,審核《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60周歲以上城鄉居民一次性繳費申請表》,并錄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計算機參保信息。每季季末前10個工作日,以鎮(街道)為單位,將相關登記資料報市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參保手續,登記事項包括:參保人姓名、身份號碼、戶口性質、戶口所在村(社區)、住址、繳費類型及選定的繳費基數等。
3、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按參保人員公民身份號碼,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參保記錄。同時,核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手冊》,由鎮(街道)社會事業所發至村(社區),村(社區)發放到參保人員。
4、45周歲至60周歲符合獎勵扶助條件并按《暫行辦法》規定參保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戶夫婦,在戶口所在村(社區)參保登記時,再填寫《農村部分計劃生育戶夫婦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補貼申請表》,申請財政特殊補貼。經村民委員會評議、鎮(街道)計生辦初審并公示,上報區計生(衛)局、嘉興經濟開發區社發局復審確認后,在次年5月10日前統一報送市社會保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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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繳費標準及類型 1、參保人員按《暫行辦法》規定,選擇繳費基數,按規定比例和標準,按年繳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 2、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經市統計局核定、市勞動保障局公布的三個繳費基數,確定城鄉居民繳費的三檔標準。 3、參保人員按《嘉興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 4、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分別有以下六種繳費類型: (1)按年正常繳費和延續期繳費。 16-60周歲的參保人員,按《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按年繳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 符合《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參保人員,在延續期間的繳費。 (2)一次性繳費。 符合《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1947年9月30日前出生的城鄉居民一次性繳費。 符合《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參保人員,延繳5年后仍不滿15年的,可在65周歲時,一次性補滿15年的繳費。 (3)優惠繳費。持《特困殘疾人優惠證》、《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領取證》或《社會救助金領取證》(以下簡稱“三證”)有困難的人員,可申請繳費優惠。 (4)抵減繳費。 符合《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并持“三證”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戶夫婦,可申請要求抵減3%個人繳費額度。具體按上述計劃生育戶夫婦申請財政特殊補貼手續辦理。 (5)補上年繳費。 《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參保人員,次年補上年繳費。 (6)補助繳費。 按《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社區(村)集體經濟組織可給予參保繳費人員不超過繳費基數5%的補助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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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繳費帳戶、補貼帳戶的建立和管理
1、當年繳費截止后一個月內,鎮(街道)將本年度參保繳費明細[參保人員姓名,身份號碼,戶口性質,戶口所在村(社區),住址,繳費類型、基數、比例、金額],以紙質和電子文檔方式同時報送市社會保險機構,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對無誤后,建立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帳戶。同時按《暫行辦法》規定,建立參保人員補貼帳戶。
2、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區計生(衛)局、嘉興經濟開發區社發局審核確認的45周歲至60周歲《農村部分計劃生育戶夫婦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補貼申請表》,按《暫行辦法》規定建立補貼帳戶。
對已享受財政特殊補貼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戶夫婦,以后如不符合獎勵扶助條件的,由區計生(衛)局、嘉興經濟開發區社發局在每年年底前將名單報送市社會保險機構,有關人員應按《暫行辦法》規定退還財政特殊補貼。
3、市社會保險機構對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帳戶、補貼帳戶,每年按規定的記帳利率計息一次。
4、次年6月30日前,市社會保險機構將截止上年度各鎮(街道)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帳戶及補貼帳戶情況,以電子文檔方式返回各鎮(街道)。參保人員憑身份證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手冊》,可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或鎮(街道)查詢繳費及補貼情況。
5、參保人員在本市范圍內遷居時,可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其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帳戶儲存額本息隨戶口轉入遷入地社會保險機構;本市范圍外,不能轉移的,一次性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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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待遇計發
1、符合《暫行辦法》第十八條、二十條及三十三條規定、繳費滿15年及以上的參保人員,持身份證復印件,到各鎮(街道)社會事業所填報《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申領表》,經各鎮(街道)社會事業所初審后,集中于每季季末前10個工作日報送市社會保險機構。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從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之月起,按月社會化發放養老金。
2、不符合《暫行辦法》按月享受養老待遇規定的參保人員,本人持身份證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手冊》,到市社會保險機構辦理一次性領取個人繳費帳戶儲存額手續。
3、已享受養老待遇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期間停止發放養老金,從刑滿釋放的次月起繼續發放養老金。
4、參保人員死亡時,其個人繳費帳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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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與其他養老保險(障)之間的銜接
1、參保人員不能同時參加、享受一種以上社會養老保險(障)。如同時參加一種以上的社會養老保險(障)并繳費,社會保險機構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只保留一個個人帳戶,其他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如享受一種以上的社會養老保險(障)待遇,市社會保險機構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發放其中一種社會養老保險(障)待遇,多領的社會養老保險(障)待遇予以追回,其他社會養老保險(障)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剩余部分,一次性清退給本人。
2、按《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2007年10月1日前尚未達到享受待遇年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按《暫行辦法》參保繳費的,可選擇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按《暫行辦法》發文當年繳費標準予以折算銜接,參保人員到市社會保險機構填報《轉移折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申請表》,辦理轉移折算手續;也可填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退款申請表》,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規定退款。
折算繳費年限(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總額÷《暫行辦法》發文當期繳費標準。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個人帳戶儲存總額折算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時,不享受財政補貼。
3、符合《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參保人員,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補貼帳戶儲存額本息可以按規定折算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并補記個人帳戶。
折算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個人繳費帳戶和補貼帳戶儲存總額÷(上一年嘉興市本級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
個人帳戶儲存額按上一年度嘉興市本級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乘以折算成的繳費年限補記,折算的繳費起始年限不能超過《暫行辦法》實施時間。
4、符合《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不符合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的人員,可在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領取手續,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后,按《暫行辦法》規定辦理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手續,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領取金額折算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轉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帳戶。折算時已年滿60周歲,且折算的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可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折算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須接續繳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滿15年后,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折算時年齡尚未達到60周歲,折算的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須在到達60周歲時,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期間仍可按規定繳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折算的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須按規定接續繳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領取金額折算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時,不享受政府財政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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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70周歲(含)以上高齡老人養老基本生活補助的管理和發放
1、養老基本生活補助對象。
符合《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人員可享受養老基本生活補助。
無各項社會養老保障人員指:未享受以建立統籌基金(辦法)或地方財政出資的各項社會養老保障,如離退休養老金、被征地農民養老基本生活保障金、1993年以前部分被征地農民養老基本生活補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精簡人員補助金、職工遺屬補助金、優撫安置對象定期補助金、殘疾人定額補助金、農婚知青養老基本生活補助、世久居人員補助和其他專項定期補助(保障)等的人員。
已享受社會養老保障、但享受待遇低于養老基本生活補助金標準的,采取補差額的辦法給予補助。
2、高齡老人養老基本生活補助的申報、審核及發放。
符合享受高齡老人養老基本生活補助的人員,在到達70周歲的當月,農村戶口的持身份證復印件(非農戶口需提供戶籍證明),在戶口所在村(社區)填報《70周歲(含)以上高齡老人養老基本生活補助申請表》,經所在村(社區)公示五天后,對無異議的,報鎮(街道)民政辦初審后報區民政部門,由區民政部門牽頭負責審核;區民政部門對審核符合條件的,每季季末前10個工作日報送市社會保險機構,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并委托發放銀行制卡后,返回各鎮(街道),由各鎮(街道)民政辦將卡發至村(社區),村(社區)負責發放到申請人。
按《暫行辦法》規定,70周歲以上(1937年9月30日前出生)的高齡老人享受養老基本生活補助從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對到齡未及時申報的高齡老人,經審核符合享受條件的,在2007年10月1日前已滿70周歲的,從2007年10月起補發;2007年10月1日以后滿70周歲的,從到達70周歲的次月起享受。
高齡老人養老基本生活補助實行按月社會化發放,每月15日發放到位。
3、日常管理。
(1)市本級無各項社會養老保障高齡老人的養老基本生活補助工作,由勞動保障、民政、公安、財政部門根據職責,各負其責,實行動態管理。對運用不正當手段多領、冒領養老基本生活補助的,由相關責任部門負責收回。
(2)社會保險機構與公安、民政(殯儀)每月對因戶籍變動等原因不符合享受高齡老人養老基本生活補助的信息進行比對,對不符合享受條件的,由社會保險機構停發養老基本生活補助。
(3)享受高齡老人養老基本生活補助對象如遷居外地、享受其他社會保障待遇或死亡等不符合享受待遇情況時,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應及時告知村(社區),由村(社區)及時將變動情況通過鎮(街道)民政辦報市社會保險機構,停發養老基本生活補助。
(4)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和高齡老人養老基本生活補助資格認證辦法,定期審驗,嚴格查處欺詐冒領養老待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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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強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管理
1、各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貫徹實施有關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
2、切實加強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3、市勞動保障部門應加強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保證基金監督管理制度的落實;市社會保險機構要加強內部監督,制定內控監管辦法,防止違紀違規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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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細則從發文之日起試行,嘉勞社[2007]91號文不再執行。 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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