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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嚴格執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享受條件,統一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核定標準,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社部令第18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因工死亡職工近親屬在職工工亡時已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的,不屬于勞社部令第18號規定的供養親屬人員范圍。 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領取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低于當期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標準而實行補差的地區,從本通知下發之日的次月起停止補差,供養親屬原已領取的補差金額不退回,且不再參與后續工傷保險待遇調整。 三、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從開始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的當月起停止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本人自愿選擇保留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參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第六條的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四、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中,已按照相關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且同時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自本通知下發之日次月起停止發放供養親屬撫恤金。 經供養親屬本人書面申請,也可以選擇保留供養親屬撫恤金,停發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自愿選擇保留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其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下述方式清算:供養親屬已領取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總額高于或等于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再清算;低于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差額部分按照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時的同期銀行1年定期利率連本帶息退還供養親屬本人。 五、一至四級(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工傷人員死亡時的供養親屬人員范圍和待遇標準核定,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