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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武漢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調整的意見
2005-09-01 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 武政辦[2005]96號 湖北省武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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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武漢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調整的意見》已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ΟΟ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
內容: |
市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職工和退休人員醫療保險水平,減輕職工和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用負擔,現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武漢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武政辦[2001]266號)規定的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有關政策提出調整意見如下: 一、在一個保險年度內,參保人員住院、門診緊急搶救和在門診治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部分重癥疾病、慢性疾病,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超過4.5萬元(不含4.5萬元)以上的部分,進入大額醫療保險支付。 二、進入大額醫療保險支付后,參保人員住院、門診緊急搶救和在門診治療重癥疾病、慢性疾病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大額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員按以下比例分段累加,共同負擔: (一)4.5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94%,參保人員自付6%;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含20萬元)的部分,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96%,參保人員自付4%;20萬元以上的部分,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98%,參保人員自付2%。 (二)參保人員使用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乙類藥品的醫療費用,應先由個人自付10%,經批準使用血液的醫療費用,應先由個人自付30%,余額再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由大額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員共同按比例負擔。 (三)參保人員使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體內置換人工器官、體內置放材料,其中屬國產的,由個人自付35%,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5%;屬進口的,由個人自付50%,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 三、大額醫療保險在一個保險年度內支付給每個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最高數額為30萬元。 四、武政辦[2001)266號文件第九條關于“參保人員住院、門診緊急搶救和在門診治療重癥疾病,在3萬元以內由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累計超過4000元,由大額醫療保險一次性給予1000元的補助”的規定停止執行。 五、大額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由每人每月5元調整到每人每月7元。 六、本意見從2005年9月1日起執行。武政辦[2001]266號文件中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予批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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