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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實施細則”,現對職工探親待遇的若干具體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進入大專院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學習時間在一年以上,學習期間由原單位照發原工資的,符合享受探親條件的,他們應利用寒暑假回家探親,不再另給探親假,但可以按照規定由原單位報銷往返路費。 二、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職工,在父母去世的時間,未婚的在當年,已婚的在規定的四年期間,還沒有按規定享受過探望父母待遇的,在回家料理父母喪事時,可以按探親待遇處理,但不另給喪假。 三、已婚職工與父母、配偶分居三地,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和配偶兩種待遇條件的,在探望配偶的當年又探望父母的,一般應一次給假,假期按規定合并計算,路程假按實際需要計算,其往返路費按規定分別報銷。 四、職工喪偶或離婚又未再結婚的,如具備探望父母條件,在喪偶或離婚滿一年后即可按《探親規定》第三條第(二)項享受探親待遇。上半年滿一年的,可在滿一年以后的當年享受探親待遇;下半年滿一年的,自下一個年度起享受探親待遇。 五、職工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視為已婚,原則上按有關已婚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執行。 六、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期前往在外地的未婚夫(妻)或他(她)們的父母所在地結婚時,可以按探望父母的假期享受一次探親假,并按其原來探望父母時所需的往返路費給予報銷,超過部分由本人自理。此外,不再另給婚假。 七、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另一方不再享受探親假。但是,如果無休假待遇的一方因工作流動性大,單位無力解決探親家屬宿舍的,或者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離開,有及其他特殊原因(如女職工懷孕、生小孩、患病、子女多不更攜帶等),利用休假探親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單位提出證明后,也可以允許不實行休假制度的一方享受探親待遇。 八、《探親規定》中所提的“標準工資”應包括“保留工資”在內。 九、夫婦雙方在一起居住,其中一方赴外地學習或臨時工作在一年以上,其配偶不享受探親假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