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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保障局,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魯單位: 為了及時處理好勞動關系中出現的問題,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根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而未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協商訂立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按國家和省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自《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之日起,其法律責任按照《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此前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條例》第二十九條中“最低工資標準”是指月最低工資標準;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按月累計,不足一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時間計算。 二、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期間,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如果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辦理終止手續;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繼續保持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協商訂立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而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三、勞動合同文本應當由雙方當事人依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共同擬定,勞動保障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提供勞動合同參考文本,并為其提供咨詢服務。 四、勞動合同文本應當用中文書寫。需要同時用外文書寫的,中外文本的勞動合同內容應當一致,不一致時,以中文勞動合同為準。 五、用人單位與初次就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指令性安置的復退軍人以及軍轉干部隨調家屬等政策性安置人員訂立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者本人要求約定試用期的除外。 六、用人單位資產性質或者經營方式發生變化,是指用人單位因改制改組、合并分立、出售兼并、承包租賃等引起的資產性質或者經營方式的改變。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改變,與勞動者變更或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合并計算為在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如果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改變,且符合《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三)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已領取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不再計算為今后新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 七、勞動者因工作需要非本人原因由組織調動轉換工作單位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原用人單位未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合并計算為調入單位的工作年限。 八、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一)項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對患重病或絕癥的,除執行《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外,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九、2002年1月26日《山東省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停止執行前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辦法》中有關終止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發給勞動者至《辦法》停止執行前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辦法》停止執行后用人單位新招用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十、勞動合同被依法確認為無效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未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應當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