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部屬在浙單位: 現將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總后勤部《關于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干部養老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2002〕后聯字第3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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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軍官、文職干部轉業安置到企業,各地由市縣軍轉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省(部屬)在杭單位由主管部門上報,省軍轉辦憑各市軍轉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省(部屬)主管部門上報的情況向部隊發報到通知,并注明具體安置接收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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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軍官、文職干部到企業單位報到后,由所在單位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軍轉干部原所在部隊單位的名稱、番號、地址、郵編等情況,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軍隊單位后勤財務部門提供開戶銀行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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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軍官、文職干部轉業到企業工作,后又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并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計發養老金,原給予的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及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單位和個人繳費本息之和并入養老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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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2002年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官、文職干部,在2003年2月底前一次性補辦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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