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級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工時管理,切實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當前我省實際情況,特提出如下意見,請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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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特點不能實行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可以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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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勞動者; (二)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勞動者;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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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勞動者;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勞動者; (三)其他因生產工作需要,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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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單位要求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在取得本單位工會組織同意的基礎上,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實施。申請時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1)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特點,要求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理由;(2)用人單位上年度工時執行情況,加班加點工資支付情況;(3)申報崗位及職工人數;(4)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需要說明以周、月、季或年為計算周期的理由;(5)保證勞動者休息休假和加班加點工資按規定支付的具體規定;(6)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限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期滿或勞動合同提前解除的,用人單位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具體規定。 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表》; 3、營業執照或社會保險登記證復印件; 4、工會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意見。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應當提交由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所涉及職工選舉出來的職工代表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書面意見,以及職工代表的勞動合同和選舉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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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規范審批程序,并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1、詳細審查用人單位申報的書面材料。 2、根據具體情況對用人單位進行實地核查。 (1)詳細調查核實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特點、工時制度、工資制度及加班加點工資支付等情況,核實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涉及的人員數量、具體作息時間情況。 (2)聽取用人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的意見,并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職工代表進行座談,座談會應有記錄,記錄應有職工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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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批的有效期限為一年。有效期滿后仍需繼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必須重新辦理申報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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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明確其工種(崗位)和人員,不得擅自擴大范圍。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同時,確保職工的休息和休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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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工作時間不確定,無法實行加班加點制度,其工資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根據勞動者的勞動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不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不低于工資的150%的標準支付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資的300%的標準支付工資報酬。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期滿終止或提前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對這部分勞動者的超時勞動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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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規定,對于從事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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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的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用人單位執行工時制度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對于違反工時制度規定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作出處理。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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