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受理部門: 養老醫療保障處 審批項目編號: 審批項目依據: 1、《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第二款:“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 2、中組部老干部管理局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第三點:“工作條件與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相同的干部,退休條件與一九七八年《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二)項規定相同”。第十四條:“干部離休、退休、退職,由所在單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批準,退休、退職干部由縣以上單位發給退休退職證”。 3、勞動人事部《關于嚴格掌握干部、退休、退職條件及加強干部退休、退職后的管理工作的通知》(勞人險[1982]10號)第二點:“在各地行政機構沒有改革之前,這項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區人事局商同勞動局(廳)貫徹執行。” 受理條件: 機關事業單位從事過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特別繁重勞動、高溫或者其它有害身體健康的,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人員。由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審核,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審批。 標準: 申辦人提交的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本崗位責任人: 辦理時限: 及時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