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市級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200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補充通知》(浙勞社老〔2006〕117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舟山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轉發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200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舟人勞社險〔2005〕218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和對象。 二、調整水平與辦法 (一)退休(退職)人員按人均10元的額度確定。每人每月按2005年退休(退職)人員本人實際月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為基數,增加20%。 (二)本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浙勞社老[2006]117號文件規定進行調整。 三、資金開支渠道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從2005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舟山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舟 山 市 財 政 局 二○○六年九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