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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農民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廣東省政府《印發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09〕12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對《關于印發珠海市農民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過渡辦法的通知》(珠府〔2005〕105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一、第八條 修改為:農民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金實行市級統籌。 二、第二十二條 修改為:建立農民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儲備基金,儲備基金的資金來源由以下部分構成: (一)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收益高出約定收益率部分。 (二)其它收入。 2006-2009年市人民政府從土地轉讓收入中已劃撥的儲備基金2200萬元用于支付長壽者個人賬戶支付完畢后的不足部分。 三、第二十七條 修改為:農民和被征地農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標準2010年確定為每人每月150元,今后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提高,具體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市財政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后確定。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按50%的比例分擔,列入當年政府財政預算。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系數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參保人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支付完畢后,由儲備基金支付,儲備基金支付完畢后,由市、區政府繼續支付。 養老金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社會化發放。 四、第二十八條 修改為: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的,在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可繼續繳費,也可以按當年所在經濟組織申報的繳費標準一次性躉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繼續繳費或一次性躉繳期間享受政府補貼;但參保人在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之前應參保未參保或中斷繳費的,應首先補繳該時段的養老保險費,政府參保補貼按應參保未參保或中斷繳費期間的標準執行。 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養老金年齡超過15年(含15年)的,應按規定繳費,累計繳費不得少于15年;累計繳費少于15年的,可繼續繳費并享受政府補貼,但不得一次性躉繳。 以上調整自2010年4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