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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工會主席任職期間用人單位能否因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京勞社仲文[2004]83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受其他附加條件限制,因此,如工會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在任職期間存在《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工會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若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