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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國防科工委(辦),各軍工集團公司: 為認真貫徹《聽取國防科工委關于軍工企業改革脫困工作情況匯報的會議紀要》(國閱[2004]6號)精神,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軍工企業改革脫困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7號)的要求,切實做好關閉破產軍工企業職工安置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確保軍工企業改革脫困工作穩步實施 黨中央、國務院對軍工企業改革脫困工作高度重視。認真做好這項工作并妥善安置職工,有利于國防現代化建設和維護社會穩定,有利于加快軍工行業結構調整和促進企業良性發展,有利于保障部分困難軍工企業職工的生活和改善就業環境。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國防科工委(辦)和各軍工集團公司要進一步提高對軍工企業改革脫困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把做好關閉破產軍工企業職工安置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要切實加強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扎實工作。在軍工企業關閉破產前期準備工作階段,要幫助企業制訂破產預案和職工安置方案,協助企業辦理劃轉地方政府管理的有關手續。企業進入關閉破產程序后,要組成聯合工作組,指導企業規范操作,督促企業認真落實職工安置方案。企業關閉破產程序終結后,要共同處理好涉及職工利益的有關善后問題,切實保障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各軍工集團公司要加強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二、加強審核,規范操作,切實做好職工安置工作 實施關閉破產的軍工企業,要認真制定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核。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對軍工企業關閉破產中涉及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的問題嚴格把關。對企業上報的職工安置方案,要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關閉破產國有企業職工安置方案審核工作的通知》(勞社部函[2003]35號) 的要求進行審核,明確提出審核意見。對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與企業及軍工集團公司協調,指導企業修改完善安置方案。對需要核實的問題,要逐項搞清。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不得進入關閉破產程序。 三、嚴格執行國家政策,做好社會保險關系接續,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國防科工委(辦)和各軍工集團公司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積極做好關閉破產軍工企業各類人員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和轉移工作。關閉破產軍工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障費用問題,國家已有明確規定,各地要按照國家關于軍工企業關閉破產有關政策認真予以落實。要充分考慮軍工企業的特殊困難,幫助企業和職工解決實際問題,解決好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 對關閉破產軍工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各軍工集團公司要與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積極進行協調。勞動保障部門可與企業或軍工集團公司簽訂補繳協議,督促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予以補繳或在資產變現中予以清償。各軍工集團公司要千方百計幫助關閉破產軍工企業認真履行繳費義務,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失業調控,做好就業服務,努力促進再就業 妥善安置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是失業調控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緩解本地區就業壓力,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國防科工委(辦)和各軍工集團公司要積極為關閉破產軍工企業提供各種支持和幫助,指導企業充分利用多種渠道和關閉破產有效資產重組安置職工,實現從原有崗位到新崗位的平穩轉移,盡可能減少轉到社會的失業人員。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要求,進一步做好就業服務工作。將國家制定的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落實到位。對符合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條件的人員,及時發給《再就業優惠證》,并將創業培訓、職業指導和再就業援助等就業服務引入到關閉破產軍工企業中去。要對核工業礦山和地處三線的關閉破產軍工企業,給予重點支持和幫助。有條件的地區,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置關閉破產軍工企業中的再就業困難職工,積極采取各種有效措施促進職工再就業。 五、深入調查研究,加強工作協調,加大跟蹤和監控力度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國防科工委(辦)和各軍工集團公司要經常深入軍工企業調查研究,詳細了解關閉破產軍工企業職工安置情況,建立健全職工安置工作信息資料庫。進一步加大對職工安置情況的跟蹤和監控力度,加強工作協調,對重點和難點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要做好不穩定因素的排查和防治預案,對職工安置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和發生的突發性群體事件,要及時報告。 要認真總結關閉破產軍工企業職工安置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抓好工作典型,指導企業開展工作。今年,各地和各軍工集團公司要在本地區、本行業樹立1一2個典型加以推廣。典型經驗材料請于9月底前報送勞動保障部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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