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區、縣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增強社會保障能力,保障我市城鎮自由職業人員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現對我市自由職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試行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自由職業人員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年滿16周歲且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從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有合法經濟收人的外員。 二、自出職業人員首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參保手續。 三、自由職業人員每年按出生月份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下一結算年度的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繳費工資基數最高不得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工資基數確定后,在一個結算年度內不得變更 (每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為一結算年度)。 四、自由職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參照我市個體工商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確定為其繳費工資基數的20%。 五、自由職業人員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1%為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計算繳費年限。自由職業人員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終身不變。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只能用于被保險人退休后支付養老金,不得挪作它用或提前支取。 六、自由職業人員繳費期間視同就業。自由職業人員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錄用并建立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應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當年多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并入本人個人帳戶。自由職業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只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不轉移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存儲額。自由職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或統籌范圍流動,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存儲額。 七、自由職業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由本人持有關材料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審批手續。自由職業人員從辦理退休手續之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給養老金。養老金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l、基礎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我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數乘以20%計發。 2、個人帳戶養老金:按照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累計額除以120計發。 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自由職業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繳費年限雖然己滿15年,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自由職業人員,應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國家政策允許的不繳費期間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九、自由職業人員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死亡,其個人帳戶儲存額本息一次性發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自由職業人員退休后死亡,個人帳戶儲存額未領取完的部分,本息一次性發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自由職業人員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去國外、境外定居的,個人帳戶存儲額本息一次性發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自由職業人員退休后死亡,由其親屬憑死亡證明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領取喪葬費。 十、本意見從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