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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18號)要求,按照《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全市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下同)在本市社保機構辦理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退休人員;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在本市社保機構辦理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退休人員,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當月享受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 (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201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每人每月定額加發50元,并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2.2%加發基本養老金(由此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四舍五入”,以元為單位計算,下同)。 納入以上調整基數的基本養老金不包括退休人員歷年累計的高齡津貼,也不包括企業退休人員歷年累計的高級職稱專項津貼,以及補充養老保險、生活補貼、過渡性補貼、工齡補助、生活補助等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 (二)對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年滿70、75、80周歲(按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的退休人員,其高齡津貼繼續按原標準發放。其中年滿80周歲及以上退休人員每月享受高齡津貼中的50元自2019年起納入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基數。 (三)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養老金月標準增加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退休人員,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養老金月標準再增加1元。公式:與繳費年限掛鉤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1元+(繳費年限-15年)×1元。 (四)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經調整后,仍未達到本次調整后的我市企業養老保險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本市企業養老保險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發放。 三、資金來源 (一)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已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所需資金分別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符合國家規定應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退休人員,暫未辦理參保登記的,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原渠道發放,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待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后,再行結算。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2018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