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方便參保人就醫,制定本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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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廊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實行IC卡管理,參保人一人一卡。IC卡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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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IC卡是參保人就醫、購藥、結算的有效憑證之一,參保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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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就醫、購藥時,應出具本人IC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應當由個人支付的醫藥費用,憑IC卡直接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劃卡結算。個人帳戶資金不足部分,由參保人現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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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參保人就醫、購藥、結算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應當核驗IC卡,發現偽造、冒用、涂改的,有權扣留其IC卡并及時通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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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個人帳戶資金由醫療保險經辦 機構在收到單位繳費后,根據《廊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比例按月劃入參保人個人帳戶,也可根據單位繳費情況一次性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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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參保人所有,專用于本人的醫藥費支出,不得提取現金或挪作他用。個人帳戶資金可以結轉下年度使用,可隨本人工作調動轉移,也可依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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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參保人調離本統籌地區或異地安置時,應按規定辦理個人帳戶轉移和醫療保險IC卡注銷手續,參保人個人帳戶結余資金隨同轉移。 從外地調入本統籌地區的參保人,應辦理醫療保險轉入手續并轉入其個人帳戶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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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參保人死亡,憑其所在單位提供的有關證明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個人帳戶和醫療保險IC卡注銷手續,個人帳戶結余資金可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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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個人帳戶適用下列支付范圍: (一)符合《河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廊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廊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管理暫行辦法》范圍內的各項費用; (二)參保人門診醫藥費用; (三)持定點醫療機構專用處方到定點藥店購藥費用; (四)住院醫療費用中個人負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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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IC卡丟失或損壞時,參保人憑本人身份證和單位證明信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掛失或更換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工本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補發或更換。丟失后至掛失前IC卡已劃出的費用,由參保人本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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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IC卡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數據庫記錄不符,經查屬參保人涂改、重新設置等原因所致的,除按有關規定追回損失,并建議所在單位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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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未實行IC卡管理的縣(市、區),可自行制定個人帳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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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廊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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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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