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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冬季職工宿舍取暖補貼(以下簡稱"取暖補貼")發放辦法,由于歷年多次作過補充、修改,給工作造成不便.為了方便工作,現將本市執行的取暖補貼發放辦法綜合整理如下: 一、發放取暖補貼的范圍 全民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固定職工(包括學徒工),家居本市沒有暖氣設備的住宅或單位宿舍和有暖氣設備由個人的私有住宅,每天回家居住的,應發給取暖補貼;家居本市有暖氣設備的公有住宅或單位宿舍的職工,由國家免費供暖,不發給取暖補貼. 住單位宿舍的單身職工,由單位免費供暖,不發給取暖補貼.但是,對于家居本市沒有暖氣設備住房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準住集體宿舍的(主要指單位機要人員、警衛人員、炊事人員等夜晚不能離開工作崗位,必須住集體宿舍的),可發給取暖補貼.雖因工作需要,但由于路途遠等原因,平日就不能回家的,不能發給取暖補貼. 二、取暖期限和補貼標準 本市長城以內地區取暖期為四個月,即: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補貼標準為每個職工每年十六元. 延慶、懷柔、密云、平谷四個縣的長城以外地區取暖期為四個半月,即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補貼標準為每個職工每年十八元. 三、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辦法 1、原發給取暖補貼的職工,成建制搬遷或合并到遠郊區、縣,以及由于工作需要調到遠郊區、縣地區,新單位解決不了家屬住房的,雖然職工本人住集體宿舍,仍可發給取暖補貼. 2.屬于發放取暖補貼范圍的建筑、市政建設企業單位的職工,因在現場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體宿舍的,由單位每年扣除五元二角作為職工住集體宿舍的取暖費用,發給職工本人取暖補貼十元八角. 3.職工宿舍部分房間有暖氣設備,部分房間沒有暖氣設備,可根據沒有暖氣設備的住房面積比例計發取暖補貼. 4.住在裝有暖氣設備房屋的職工,因設備發生故障停止供暖半個月以上,或因修房經組織同意搬到沒有暖氣設備的房屋居住半個月以上的,由房管部門或供暖部門開具證明,單位可按在取暖期內停止供暖或搬出居住的天數計發取暖補貼. 5.住集體宿舍的職工,家屬來京探親,本人臨時遷出集體宿舍,住在無暖氣設備的房屋,并自己負責取暖,可按在取暖期內臨時居住的天數計發取暖補貼. 6.在取暖期內新錄用的人員,如學徒工、大、中專畢業生,復員、轉業軍人,屬于發放取暖補貼范圍的,按其報到之日至取暖期結束之日的日歷天數計發暖補貼. 7.家居本市沒有暖氣設備住宅,每天回家居住的臨時工、合同工、亦工亦農工人、代課教師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已滿一年,比照固定職工的取暖補貼標準發給;在取暖期間連續工作滿一年,應按期滿之日起至取暖期結束之日止的日歷天數計發取暖補貼. 8.職工在職學習,參加各類農村工作隊,因公外出(包括出國)工作,其家屬仍居住在本市無暖氣設備住房的,照發取暖補貼. 9.帶工資上大、中專學校學習的職工,按在職職工的有關規定辦理;不帶工資的,不論其原來是否屬于發放取暖補貼范圍,均不發給. 10.受開除留用處分的人員,參照在職職工的規定辦理. 11.勞教人員在勞教期間,判處徒刑監外執行的人員在監外執行期間,不享受取暖補貼待遇.判處徒刑緩期執行,仍留在原單位工作的,可按在職職工的規定辦理. 12.因病、非因工傷醫療可休養期間(包括長期到外地休養)的職工,原屬于發給取暖補貼范圍的,仍應發給取暖補貼.家居外省市實行取暖補貼地區的單身職工,長期回家養病,如果其居住條件符合當地發給取暖補貼范圍的規定,可按本市標準發給. 住院治療的職工,住院期間交納的取暖費,由單位憑收據報銷. 13.家居本市無暖氣設備住宅的退休職工和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退職的職工(以下簡稱"退職職工"),按本人居住地區(以戶口為準,下同)的標準發給取暖補貼.家居外省、市、自治區實行取暖補貼地區的退休、退職職工,應按居住地區的取暖補貼發放辦法和標準執行. 退休、退職職工的取暖補貼由發放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單位或部門發給. 四、關于財政列支的兩個問題 1.職工因病、非因工負傷醫療休養在六個月以上的,其取暖補貼,企業單位由勞動保險基金中開支,機關、事業單位由預算開支. 2.退休、退職職工的取暖補貼,行政、事業單位在"退休費""目"中列支,企業單位同"退休金"一樣一并列入"營業外支出"中的"勞動保險費用"項目. 五、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不包括農村社隊企業),經濟條件允許的,也可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實行取暖補貼制度. 六、本規定今后如無變化,不再另行通知,每年進入十一月份,各單位即可按本通知規定的辦法執行.
附:各地職工冬季宿舍取暖補貼情況表(略)
北京市勞動局 北京市財稅局 北京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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