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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1號)規定,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省政府同意,對我省2005年、2006年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相關事宜通知如下,請按照執行: 一、增加基本養老金的時間和對象 (一)我省企業退休人員2005年增加基本養老金從2005年7月1日起執行,2006年增加基本養老金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二)2005年調整基本養老金對象為2004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已辦理退休或基本養老金領取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含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退職人員,下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符合上述條件,但在2005年6月30日以前死亡的退休人員(含個體勞動者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下同)除外。 (三)2006年調整基本養老金對象為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已辦理退休或養老金領取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符合上述條件,但在2006年6月30日以前死亡的退休人員除外。 二、增加基本養老金的標準和辦法 (一)2005年增加基本養老金的標準和辦法 1、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的標準和辦法(不含本條第2項規定的退休人員): 每人每月先增加25元,再按繳費年限(含原實際工作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每滿1年增加1元,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 2、符合下列情況的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的標準和辦法: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含退休干部和老工人,下同)、原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含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下同)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和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1元。按上述標準增加后,月基本養老金不足629元的,再增加到629元。 年齡在69周歲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年齡在70周歲至79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年齡在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3)軍隊轉業干部、原工商業者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和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1元后,月基本養老金不足629元的,再增加到629元。 (4)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和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1元后,月基本養老金不足350元和月退職生活費不足300元的,再分別增加到350元和300元。 (5)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和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1元。 年齡在70周歲至79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年齡在80周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6)對退休人員年齡的計算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 (7)退休人員同時符合上述兩類及以上情況的,不重復享受,調整標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其中最高標準。 (二)2006年增加基本養老金的標準和辦法: 1、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的標準和辦法(不含本條第2項規定的退休人員): 每人每月先增加70元,再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1元。 2、符合下列情況的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的標準和辦法: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原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85元。 (2)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和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1元。 年齡在69周歲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年齡在70周歲至79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年齡在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 (3)軍隊轉業干部、原工商業者退休人員,在每人每月增加70元和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1元后,月基本養老金不足729元的,再增加到729元。 (4)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和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1元后,月基本養老金不足400元和月退職生活費不足350元的,再分別增加到400元和350元。 (5)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和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1元。 年齡在70周歲至79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 年齡在80周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5元。 (6)對退休人員年齡的計算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 (7)退休人員同時符合上述兩類及以上情況的,不重復享受,調整標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其中最高標準。 三、增加基本養老金的有關規定 (一)按照勞動勞動保障部有關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其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從個人賬戶儲存余額中列支。退休、退職人員正在服刑、勞教、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以及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的,當年度不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各地在本次增加基本養老金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不得將實行封閉運行的原超過退休年齡的失地農民等不屬于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人員納入調整范圍,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將對此進行監督檢查。 (三)有關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軍隊轉業干部退休人員、原工商業者退休人員的范圍,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200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2]87號)的規定認定。 (四)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年齡,以勞動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確認記載的數據為準,視同繳費年限按職工實際工作年限確定,年齡按實際周歲確定。 四、增加基本養老金的資金渠道和審批 (一)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補助外,主要從各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為了確保2005、2006年兩次增加基本養老金的政策及時足額兌現,今年省、市(州)、縣(市、區)財政都要通過努力增收節支、動用預計可能實現的超收予以安排,并在編制2007年財政預算時,通過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和新增財力的安排,增加財政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的投入。各地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本養老保險的擴面、征繳、清欠工作,加大統籌調劑力度,不得發生新的基本養老金拖欠。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按原渠道解決。 (二)由省社會保險局直接管理的重點森工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省社會保險局統一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核撥。 (三)為做好2005年和2006年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各市(州)須將本級和縣(市、區)調待人數、所需資金數額及資金渠道的解決方案,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審批,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各市(州)要將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具體情況,在2006年10月底前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 五、切實做好增加基本養老金工作 本次增加企業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與財政部門緊密配合,高度重視,集中力量,在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基礎上,抓緊組織實施,要在10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