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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減輕靈活就業等人員參保繳費個人負擔,根據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指導意見的通知》(遼勞社轉[2003]18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靈活就業等人員參加醫療保險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勞動年齡內的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時可選擇按上年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0%或6.8%的比例繳費,繳費比例選擇后不允許再變更。未按規定時間參保的,須以參保時執行的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選擇比例補繳費用。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辦理退休手續時,如未達到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和實際繳費年限的,需按有關規定及選擇的參保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補繳部分全部納入統籌基金),從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待遇。 二、本通知發布前已參加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院統籌按5.6%比例繳費人員除外),也可選擇按6.8%比例繳費,但需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繳費變更手續。 三、參保人員選擇按10%比例繳費的,建立個人帳戶;按6.8%比例繳費的,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間不建立個人帳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辦理退休手續后,從次月起建立個人帳戶。 四、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辦理了退休手續的未參加醫療保險人員,參保時須首先補繳應參保之日起至退休前的參保費用,以參保時執行的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10%比例計算。補繳醫療保險費部分,按規定補計個人帳戶。補繳后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及實際繳費年限的,以參保時執行的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10%比例計算,一次性繳足醫療保險費,全部劃入統籌基金。 五、按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4555”、“4050”人員,醫療保險財政補貼標準不變。 六、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到用人單位就業后,隨單位參保并繳費。 七、單位欠費停保期間,在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停保手續時,按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之和,單獨補繳所欠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補助醫療保險費后,方可辦理醫療保險變更手續。補繳部分按規定比例應劃入個人帳戶基金的予以補計個人帳戶。 八、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