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六庭: 你庭《關于在一審勞動爭議案件中如何列明破產企業訴訟主體的情況報告》,已收悉。經研究,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案件審理規程》答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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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結民事訴訟或仲裁的中止與恢復)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破產企業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等待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書面告知審理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或者進行仲裁的仲裁機關中止審理程序,并附破產申請受理裁定。 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的財產后,應當書面告知相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恢復已中止的訴訟或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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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尚未終結的給付之訴的處理問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請求破產企業為給付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受理法院或者仲裁庭應當將破產企業已進入破產程序的事實告知該案的債權人,并直接作出是否確認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的裁判,而不應作出以給付為內容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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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破產企業訴訟的當事人問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破產企業的民事訴訟(包括破產申請受理時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民事訴訟,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新提起的民事訴訟),由破產企業作為訴訟主體,管理人負責人作為訴訟代表人代表破產企業參加訴訟;管理人為個人的,由該人員作為破產企業的訴訟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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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工債權無需申報、職工債權登記及異議處理)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職工債權,不必申報。管理人應當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十五日內完成調查并列出詳情清單,在破產企業公告欄或者其他顯著地方進行公示,或者向職工送達。破產企業職工人數眾多、確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完成的,管理人可報人民法院延長期限,并應將延長期限的情形公示。 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包括對是否具有職工身份、債權數額、債權性質等有異議),應當在管理人作出職工債權清單公示后十五日內申請管理人更正,并提出要求更正的具體請求和理由。管理人不予更正的,應當作出不予更正決定,并說明理由。異議職工不服該決定的,無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可在收到該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破產企業為被告直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債權。逾期不提起訴訟的,視為同意。 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屬于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職工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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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規規定的補償金)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主要包括:企業因破產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應向職工支付的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應向工傷職工一次性支付的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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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仲裁與訴訟的銜接)如勞動爭議仲裁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錯誤地將破產企業清算組或破產企業管理人列為訴訟主體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向當事人釋明,將破產企業列為訴訟主體后繼續進行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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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審理中遇到的其他問題,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案件審理規程》(2012年12月1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2013年7月22日下發并施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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