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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門、各單位,省以上駐泰各單位,市直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提高參加醫療保險血友病患者的醫療待遇,減輕血友病患者及其家庭經濟負擔,現就血友病納入門診慢性大病病種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血友病病種納入職工、居民醫療保險門診慢性大病管理,參保人員患血友病在門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分別按照職工、居民門診慢性大病醫療費用報銷標準,由統籌基金支付。
二、下列項目由統籌基金支付
(一)局部止血療法:纖維蛋白泡沫、明膠海綿、凝血酶、腎上腺素等;
(二)替代療法:血漿、冷沉淀物、凝血因子VIII、凝血因子IX;
(三)其它藥物治療:抑制纖維蛋白溶解物、達那唑、腎上腺皮質激素;
(四)VIII因子活性測定,IX因子活性測定,部分凝血活酶時間測定,VWS抗原測定。
三、將血友病患者用藥凝血酶原復合物由乙類調整為甲類,取消個人首先自付部分。
四、對血友病患者必需的藥品,確因醫療機構藥品短缺,經本人申請,到市醫保處備案后,可到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或藥店購藥,市醫保處按規定為患者報銷費用。
五、本通知自二00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