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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實施“富民工程”,發揮最低工資保障作用,有效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 的基本生活,不斷增加城鎮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根據2004年3月1日起執行的《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第56號令)的規定和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4]1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決定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現經市政府同意,授權我局發布,具體調整意見如下: 一、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 1、最低工資一類標準由原來的540元/月調整為620元/月。無錫市區(包括錫山、惠山區)、江陰市執行最低工資一類標準。 2、最低工資二類標準由原來的450元/月調整為500元/月。宜興市執行最低工資二類標準。 二、調整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 1、小時工最低工資一類標準由原來的4.6元/小時調整為5.2元/小時。無錫市區(包括錫山、惠山區)、江陰市執行小時工最低工資一類標準。 2、小時工最低工資二類標準由原來的3.8元/小時調整為4.2元/小時。宜興市執行小時工最低工資二類標準。 三、上述最低工資標準不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最低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在以月最低工資標準或者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支付標準時,應另行支付并向有關機構繳納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最低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四、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