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豫政[2008]29號)、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鄭銀發[2008]230號)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小額擔保貸款對創業的促進作用,完善以貸款促創業,以創業促就業的長效工作機制,現就做好勞動密集型小企業(以下簡稱小企業)擔保貸款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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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貸款對象和基本條件 (一)經依法設立、有一定經營場所、從事一定經營項目的小型企業、小型商貿公司、一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經營執照齊全,經營活動合規合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生產經營正常,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三)當年新招用失業人員、轉業退役軍人、大中專畢業生、殘疾人、回鄉農民工、被征地農民等各類未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以上的企業達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正常,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資信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無拖欠稅費行為,無重大民事經濟糾紛。 (五)資產負債比例符合相關規定; (六)再就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以下簡稱擔保中心)要求的其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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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貸款程序 (一)貸款由企業根據吸納安置人數和資金需求情況向擔保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法人代表身份證及復印件; 3.營業執照正副本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及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及復印件; 5.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正副本及復印件; 6.貸款卡、開戶許可證及復印件; 7.安置人員相關證件及復印件; 8.職工花名冊及復印件; 9.與安置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復印件; 10.為安置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憑證及復印件; 11.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及復印件; 12.公司章程、股東簽字樣本、股東會(董事會)決議、驗資報告、購貨合同; 13.近3年的審計報表及近期會計報表 14.擔保中心需要的其它材料。 (二)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應向擔保中心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具體包括: 1.抵押擔保。企業有處分權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②建設用地使用權;③其他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 2.質押擔保。 3.生產經營正常的其它企業或財政全供行政、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保證擔保。 (三)擔保中心接到借款企業的申報材料后,對企業的借款用途、生產經營情況、產品市場、盈利能力、綜合收入、償債能力、產權歸屬、有無訴訟,擔保方擔保資格和擔保能力,抵、質押物所有權是否真實有效、是否足值等方面進行調查和匯總。符合條件的,與企業、經辦銀行簽訂《平頂山市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貸款擔保合同》(以下簡稱《擔保合同》)。 (四)經辦銀行依據擔保合同確定的貸款額度、期限、用途等與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并及時將貸款發放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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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貸款額度與期限 根據企業實際招用符合條件的人數,按照人均5萬元合理確定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300萬元。200萬元以內由財政部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100%給予貼息(展期不貼息)。貸款期限一般為一年,最多不超過二年。對按時歸還貸款的企業,可隨其經營規模的擴大和帶動就業人數的增加,繼續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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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貸款管理 (一)擔保中心應采取規范、有效的擔保評審和在保監控管理措施,定期對借款企業進行檢查,及時與經辦銀行共同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風險。 (二)經辦銀行發現借款企業不按約定歸還貸款本息,或者有證據證明借款企業可能或已經惡意損失貸款的,應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本息,最大限度使貸款免受或減少損失。 (三)借款企業應嚴格按照《擔保合同》、《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要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按季度向擔保中心、經辦銀行報送財務報表等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性,提前落實還款資金,接受有關部門對其資金使用情況、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活動情況的監督檢查。借款企業情況發生變化(如:企業發生分立、合并、財產及法定代表人變更及財務狀況發生變等)時,應提前30日通知擔保中心和經辦銀行,并主動配合有關單位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四)借款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辦銀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停止發放借款企業尚未使用的貸款或采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借款企業賠償。 1.未按季向市擔保中心和經辦銀行提供真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相關資料的。 2.拒不接受擔保中心和經辦銀行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情況監督檢查的。 3.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或不能按期清償貸款本息的。 4.未經經辦銀行和擔保中心同意用本企業資產對他人債務進行擔保的。 5.借款企業法定代表人更換,改變住所或經營場所以及減少注冊資金,未事先書面通知經辦銀行和擔保中心的。 6.借款企業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股份制改造,以及分立、合并等改變經營管理或產權組織形式,未提前書面通知經辦銀行和擔保中心,未落實債務和還款措施的。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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