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勞局、財政局、工會: 為了進一步深化企業職工保險福利制度改革,切實保障企業職工死亡后供養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廈門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市政府廈府[2000]綜092號文件以及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聯合下發的閩勞社[2000]477號通知,經研究,現就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關待遇標準調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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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業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補助費。喪葬補助費以職工死亡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的標準計發;一次性補助費以職工死亡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標準計發。供養的直系親屬在領取生活救濟費期間死亡的,由企業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費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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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離休干部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補助費按我市規定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死亡后相應的項目標準執行,費用列支渠道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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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養直系親屬認定、生活救濟費標準、供養期限、領取形式: (一)供養直系親屬系指主要生活來源依靠職工生前收入供給的下列對象: 1、父母(撫養人)、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 2、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中學(含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學習的或喪失勞動能力的。 上述對象的主要生活來源是否依靠死亡職工生前收入,由死亡職工所在企業行政和工會共同研究確定。 (二)企業職工死亡后,其供養直系親屬符合條件的,由企業按以下標準發給生活救濟費:供養對象為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供養對象為非農戶口的,每人每月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供養3人以上的,按3人標準計發;供養對象為孤寡一人的,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比例5%。 (三)供養期限: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職工以及死亡時仍保有原固定工身份的職工死亡,企業應供養其符合條件的直系親屬至供養條件失去或者本人死亡止;與企業簽訂有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職工死亡,企業應供養其符合條件的直系親屬至勞動合同期滿止。 企業關閉、破產或被撤消的,在清償債務時,應留足供養直系親屬生活救濟費;企業被兼并或與其它企業合并的,由兼并或合并后的企業繼續負責支付供養直系親屬生活救濟費。 (四)供養直系親屬生活救濟費按月領取。供養直系親屬不在企業所在地的,經本人申請,其生活救濟費可按以下辦法一次性支付:一次性生活救濟費=領取時的月生活救濟費標準×符合規定的供養月數。對無法確定具體供養月數的,其供養月數最多可按120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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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或者按省財政廳、人事廳、勞動廳、民政廳閩人福[1984]119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死亡的,按上述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補助費后,其供養直系親屬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生活救濟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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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退休人員死亡后,其喪葬補助費、一次性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和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喪葬補助費,按市政府廈府[2000]綜092號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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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工死亡后按上述標準支付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救濟費,在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退休人員死亡后所支付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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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通知適用于國有企業。集體、私營、外商投資(中方職工)、聯營、股份制等其它類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濟待遇由企業根據經濟效益和自身承受能力,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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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通知從2001年7月1日起執行。1995年5月1日市勞動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后待遇的通知》(廈財工[1995]009號、廈勞險[1995]003號)同時廢止。 廈門市勞動局 廈門市財政局 廈門市總工會 二○○一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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