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建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促進我省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和鄉鎮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不同載體形式的歷史記錄,以及相關的資料。
|
第三條
城建檔案工作按照集中統一管理的要求,確保城建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保障城建檔案工作與城鄉建設事業協調發展。
|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有關城建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并組織實施城建檔案事業規劃和工作計劃; (三)制定、實施城建檔案工作的具體業務標準和技術規范; (四)負責城建檔案工作的業務監督和指導; (五)組織并指導城建檔案工作的理論研究和科研工作,負責城建檔案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建檔案館(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檔案的事業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業務工作,并對城建檔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進行技術業務指導。
|
第七條
從事城建檔案工作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守紀律,保守秘密,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上崗資格。
|
第二章
城建檔案的移交
|
第八條
城建檔案館(室)應當接收的城建檔案的范圍包括: (一)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各類新建、改建、擴建和恢復建設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軍事建設工程、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除外)等檔案; (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過程中形成的業務管理檔案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有關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基礎資料和科學研究成果; (四)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 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城建檔案館(室)接收城建檔案的具體內容,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第九條
應當由城建檔案館(室)接收的城建檔案,其形成單位按照下列時限移交: (一)建設工程檔案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移交; (二)村鎮建設工程檔案在村鎮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移交; (三)業務管理檔案和業務技術檔案在本單位保管1至5年后及時移交; (四)其他城建檔案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移交。 前款所列第(一)、(三)、(四)項城建檔案,向項目所在地城建檔案館(室)移交;第(二)項城建檔案,向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村鎮建設管理部門移交。 屬于第八條規定范圍的跨行政區域建設工程形成的城建檔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城建檔案館(室)接收。
|
第十條
不屬于第八條規定范圍的城建檔案,由形成單位按照規定要求進行整理和保管,并在規定時限內向城建檔案館(室)報送所保存的城建檔案目錄。
|
第十一條
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的城建檔案應當完整準確、圖形清晰、字跡工整,有利于長久保存。案卷質量應當符合《江蘇省城建檔案案卷質量標準》規定的要求。
|
第十二條
各類建設工程均應當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進行登記,實行建設工程檔案責任制。
|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發包、承包和監理等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時,應當明確收集、編制、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責任、要求等內容。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編制、移交建設工程竣工圖及其他建設工程檔案。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附有建設工程竣工圖及其他建設工程檔案。監理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在工程建設監理過程中形成的檔案,并在竣工驗收前移交建設單位。
|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按規定要求及時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建設單位移交的建設工程檔案符合要求的,由城建檔案館(室)出具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證明。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證明應當加蓋城建檔案接收專用章,并載明建設工程項目名稱、移交單位、案卷總數、接收驗訖、檔案存管機構等內容。 城建檔案接收專用章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
第十五條
已建成的工程項目,其建設工程檔案不完整、不準確的,產權單位應當做好補測、補繪工作,并在補測、補繪工作結束后3個月內將測繪成果移交城建檔案館(室)。
|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遷建和恢復建設的房屋建筑,房產管理部門在審核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時,應當核驗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證明,并列入房產產權產籍檔案。
|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管線檔案的管理。城市管線檔案不完整、不準確的,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城市管線普查和測繪。普查和測繪所形成的檔案應當在普查和測繪工作結束后3個月內移交城建檔案館(室)。 對城市管線進行局部變更、改造的,建設單位應當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工程檔案,繪制現狀圖,并在變更或者改造結束后3個月內及時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 對廢棄、停用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報城建檔案館(室)備案,城建檔案館(室)應當及時做好相應的檔案信息管理工作。
|
第十八條
各單位自行保管的城建檔案,在建筑物、構筑物產權轉讓時,應當同時移交。 建設工程停建、緩建的,其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保管。單位撤銷的,其建設工程檔案按有關規定辦理移交,并向城建檔案館(室)備案。
|
第十九條
城建檔案館(室)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的形成、積累、整理、歸檔和移交工作的指導,確保城建檔案的完整、準確。
|
第三章
城建檔案的管理和利用
|
第二十條
城建檔案館(室)對接收或者收集的檔案應當及時登記、整理,編制檢索工具,做好檔案的保管、鑒定、統計、編研、保護和利用工作;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的道路、管線及其附近地段進行開挖、爆破、鉆探等施工活動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到城建檔案館(室)和有關部門查清該地段的地下管線分布情況。
|
第二十二條
城建檔案館(室)及其他形成、保管城建檔案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制度,嚴防檔案散失和泄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銷毀城建檔案。
|
第二十三條
禁止出賣屬于國家所有的城建檔案。城建檔案復制件的交換、轉讓和出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
第二十四條
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城建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城建檔案館(室)寄存、捐贈或者出賣。
|
第二十五條
保管城建檔案應當有專用庫房。庫房內應當保持適當的溫度和濕度,有防盜、防火、防水、防強光、防潮、防塵、防污染、防有害氣體和有害生物等措施,并具有相應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災害的能力。庫房面積應當符合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城建檔案工作業務規范的要求。 新建或者改建檔案庫房,應當執行《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
|
第二十六條
城建檔案館(室)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檔案用品和裝具,逐步配備溫濕度自動控制、監控、計算機、聲像等設備,實現城建檔案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現代化。
|
第二十七條
城建檔案館(室)的館房建設、設備購置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日常經費由地方財政統籌安排。
|
第二十八條
城建檔案館(室)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可以開放的檔案目錄,并根據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需要,編制必要的檢索資料和參考資料,向社會提供服務,其收費標準由省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一)在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管理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績突出的; (二)在城建檔案理論研究和科學研究方面成績突出的; (三)將重要或者珍貴的城建檔案捐贈給國家的; (四)在非常條件下,為搶救、保護城建檔案表現突出的; (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辦理建設工程檔案登記手續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不按規定補測、補繪建設工程檔案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造成損失的。
|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
第三十二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損毀、丟失、涂改或者偽造城建檔案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第五章
附 則
|
第三十四條
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