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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2007-02-13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總工會 淄勞社發[2007]18號 山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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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市直各企業主管部門,養老保險市直管企業:
現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山東省總工會《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魯勞社〔2007〕9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淄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淄博市財政局/淄博市總工會
2007年3月1日 |
內容: |
各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省直各企業主管部門,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
為解決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養直系親屬(簡稱遺屬)生活困難問題,經研究,從2007年1月1日起,調整中性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困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各地具體標準見附表。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30%。
二、過去已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供養條件的,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遺屬補助標準。
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員范圍、資金列支渠道等問題,仍按魯勞社〔2003〕34號文件及有關規定執行。 |
附件: |
企業遺囑生活困難補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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