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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妥善處理寶安、龍崗兩區社會保險繳費的執法依據問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現就寶安、龍崗兩區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寶安、龍崗兩區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嚴格按照《廣東省社會保險條例》(1998年9月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執行。 二、寶安、龍崗兩區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照《深圳市醫療保險暫行規定》(1996年5月2日深府[1996]122號)執行。 三、撤銷《關于確定寶安、龍崗兩區最低繳費基數的通知》(深社保發[2001]6號)和《關于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的通知》(深社保發[2001]8號)以及《關于調整寶安龍崗兩區養老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問題的通知》(深社保發[2002]32號)。 本通知自發2002年8月1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