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市、區勞動(社保)局,市各主管局(公司),新區勞動人事局、工業園區社會事業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建立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1〕14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全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和建立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蘇州市區、吳江市、張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倉市執行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一類標準,調整為月最低工資為430元。 二、建立小時工資最低工資標準: (1)小時工(鐘點工)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存在雇傭關系的勞動者,受雇于同一雇主,主要從事零星勞務活動,勞動時間每天不超過4小時,勞動報酬以小時作為計算單位的一種非全日工作制的用工形式。 (2)蘇州市區、吳江市、張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倉市執行江蘇省小時工最低工資一類標準,即每小時3.6元。 (3)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范圍是本市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及自然人和與之形成雇傭關系的勞動者。 三、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從2001年7月1日起執行。 四、對確有困難需暫緩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企業,應按規定程序辦理暫緩執行的審批手續、審批程序、暫緩期限等,仍按蘇州市勞動局蘇勞薪〔1995〕14號文件執行。 五、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最低工資標準的組織實施工作,加強宣傳,提高勞動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對故意壓低勞動者工資,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規定的,要加強監察力度,依法查處,確保最低工資標準的嚴格執行。 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