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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前死亡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請示》(欽勞社報[2008]50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號)和《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的相關規定,失業人員在申領失業保險金前死亡的,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不能代為申領失業保險金及相關待遇。 二、失業人員已按規定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且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前死亡的,視為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失業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