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順利實施南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較好地銜接原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女職工參保后的生育費用開支問題,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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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辦法所稱原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女職工(簡稱女職工),是指按《公費醫療管理辦法》(衛生部、財政部衛計字[1989]138號文印發)規定"屬于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女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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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公務員及參照享受國家公務員待遇的女職工參保后的生育費用開支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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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職工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違反國家、自治區、南寧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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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女職工生育費用支付的范圍:包括生育的合理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普通床位費、合理治療費和在醫療保險基本用藥目錄內的藥品費用。 超標準床位費(如溫馨病房等)、愛心監護費、產婦衛生費和產后訪視費、嬰兒費、保健性治療及用品費、一次性生活用品、滋補和免疫保健藥品費等均不在女職工生育費用支付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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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女職工應在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或統籌地區隸屬婦產專科醫院)進行檢查和分娩。女職工生育費用,由原公費醫療經費渠道列支。在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和服務設施范圍的生育費用,按照個人自付10%,原渠道支付90%的辦法結算。 女職工生育費用,由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憑其本人醫療保險證、轄區計劃生育管理部門頒發的生育證和定點醫療機構專用產科病歷、專用處方、檢查治療單等單獨記帳,醫療期間屬于應由個人自付的費用即時結清,醫療期結束時由定點醫療機構詳列費用清單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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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弄虛作假冒領生育費用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全部虛報、冒領金額,并由財政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對冒領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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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辦法與《南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同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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