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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局: 為提高工傷認定效率,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根據《關于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甬勞社工傷〔2005〕180號)規定,現對市本級統籌范圍工傷認定簡易處理辦法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市本級統籌范圍內各區在工傷認定中,認為有必要和有條件的,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適時使用簡易處理辦法。 二、各區在推出簡易處理辦法時應遵循“成熟一個,推出一個”的原則,由有條件的鎮(鄉)、街道勞動保障救助(服務)機構承擔工傷認定簡易處理工作,但寧波保稅區、大榭開發區、市科技園區和東錢湖旅游度假區仍由區勞動保障局承擔。 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使用簡易處理辦法: (一)受傷害職工已在市本級統籌范圍內參加工傷保險的; (二)職工受傷害程度輕微,達不到傷殘等級標準,且已醫療終結,醫療費用總額在1000元以下的; (三)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四、鎮(鄉)、街道勞動保障救助(服務)機構工傷認定簡易處理范圍為本鎮(鄉)、街道轄區內,且工傷保險參保關系在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用人單位。 五、使用簡易處理辦法后,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依據明確、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案件,可以當場作出決定。 六、對于已經使用簡易處理辦法進行處理,而后由于傷情的變化發現可能達到傷殘等級標準或醫療費用總額超過1000元的,如工傷認定決定尚未送達當事人,應由受理的鎮(鄉)、街道勞動保障救助(服務)機構移交管轄的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認定;如工傷認定決定已送達當事人,則不再進行移送。 七、用人單位或職工方對使用簡易處理辦法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或不予受理決定不服而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由管轄的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答辯應訴工作。 八、使用簡易處理辦法進行工傷認定應使用《工傷認定簡易處理表》,表格樣式由市勞動保障局統一制定。使用簡易處理辦法進行工傷認定需用的工傷認定申請、認定、送達等專用印章,由各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制發。工傷認定簡易處理案卷由各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歸檔保管。 九、市本級統籌范圍內各區應加強對所轄鎮(鄉)、街道勞動保障救助(服務)機構的工傷保險業務指導和培訓,進一步明確工傷認定簡易處理具體工作流程,并對其工傷認定簡易處理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對發現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的工傷認定決定,各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予以撤銷,并作出新的認定決定。 十、市本級統籌范圍內市區兩級勞動保障部門直接受理的,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簡易處理條件的工傷認定案件,也可按照工傷認定簡易處理辦法進行認定。 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