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2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試點的實施意見》(皖政〔2009〕122號)精神,現就我省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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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范圍和時間 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從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包括,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采供血、衛生監督、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包括,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具體實施績效工資的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由各市、縣(市、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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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理核查津貼補貼 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與規范津貼補貼結合進行。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公共衛生、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及其他事業單位清理津貼補貼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電〔2010〕6號)的要求,全面清理核查在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外發放的津貼補貼和獎金,摸清各單位收入來源、支出去向、賬戶情況和津貼補貼實際發放水平,堅決取消資金來源不合法、不合規的項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下同)和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清理核查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負責做好清理規范津貼補貼工作的自查工作,如實上報發放情況;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清理規范津貼補貼工作的清理核查工作;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清理核查工作的指導,負責做好清理核查結果的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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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由相當于單位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的額度和規范后的津貼補貼構成。績效工資水平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按照與當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相銜接的原則核定,具體核定辦法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二)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綜合考慮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考核結果以及單位類別、人員結構、崗位設置、事業發展、經費來源等因素,核定同級政府有關部門所屬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主管部門核定所屬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和具體分配方案,并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 (三)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后,原則上當年不作調整。確因機構、人員和工作任務發生重大變化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須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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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績效工資分配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一般按月發放。其中,公共衛生事業單位的基礎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的70%;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基礎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的60%。 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根據考核結果發放,可采取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和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在績效工資中可設立崗位津貼和綜合目標考核獎勵等項目。其中,基礎性績效工資項目和標準由各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確定;獎勵性績效工資項目和標準由各單位自主確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發放。 (二)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衛生和人口計生部門要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加強對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內部考核的指導。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專業技術、管理、工勤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干和成績突出的工作人員傾斜。其中,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內部績效工資分配,應向承擔疾病防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與救治、環境惡劣的現場(實驗室)工作等任務的崗位傾斜;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內部績效工資分配,應向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和臨床一線工作任務的崗位傾斜。 (三)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在制定績效工資分配辦法時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職工意見。分配辦法由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后,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報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本單位公開。 (四)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績效工資,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范圍內,由主管部門根據對主要領導的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單位主要領導與本單位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要保持合理的關系,具體差額由各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部門確定。其中,基礎性績效工資隨崗位和薪級工資統一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由上級主管部門考核后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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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關政策 (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下發前,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發放的改革性補貼,除超過規定標準和范圍發放的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范。在規范辦法出臺前,一律不得出臺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不得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 (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按國家規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崗位原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按本單位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不再另行發放。 (三)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其中,離休人員的補貼水平,按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關于解決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8〕40號)精神執行;退休人員的補貼標準,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確定;退職人員的補貼標準,按照適當低于同職務(崗位)退休人員補貼標準的原則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 (四)實施績效工資后,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不得違反規定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并進行嚴肅處理。 (五)經批準受聘到兩類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按執行崗位工資所對應的崗位確定。 (六)新參加工作的人員,見習期、學徒期、熟練期基礎性績效工資執行最低崗位的標準。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和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在明確崗位前,初期基礎性績效工資執行最低崗位的標準;明確崗位后,基礎性績效工資按所明確的崗位執行相應的標準。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單位確定。 (七)其他新進入單位人員,按所聘任的崗位執行相應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標準。 (八)經組織批準掛職鍛煉、派出學習、培訓、支醫、援外的工作人員,績效工資可比照原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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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一)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全額安排,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系,分別由省、市、縣級財政負擔。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的補助,按醫改有關文件執行。縣級財政要保障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省、市級財政要強化責任,加強經費統籌力度,對財力薄弱地區給予適當支持,將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二)規范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專業公共衛生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收入,應上繳財政的要全部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 (三)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經費應專款專用,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庫〔2006〕48號)規定,加強會計核算管理。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單位工會經費、集體福利費和其他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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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組織實施 (一)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部門按照本實施意見制定本地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實施辦法。省屬公共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由主管部門按照本實施意見制定,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批準后實施。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部門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批準后實施。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部門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部門批準后實施。各級人口計劃生育部門要按要求做好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公共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工作。 (二)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統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與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強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等各項工作,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績效工資平穩實施。 (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工作指導,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導和督促公共衛生與基層衛生事業單位嚴格執行績效工資的有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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