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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部新區社會保障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我市工傷保險相關規定,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經市政府同意,決定提高我市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定期待遇,現將調整辦法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2011年1月1日起。 二、調整范圍 我市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符合以下條件的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一)2010年12月31日前應按規定領取傷殘津貼且2011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六級工傷職工; (二)2010年12月31日前應按規定領取生活護理費且2011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 (三)2010年12月31日后仍符合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定期補助)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三、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至六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00元、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40元。 調整后每月的傷殘津貼低于下列標準的,調整到下列標準:一級1590元、二級1501元、三級1413元、四級1324元、五級1236元、六級1060元。 (二)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別調整到2010年度全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47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177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883元/月,已超過以上標準的暫不調整。 (三)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兒每人每月增加90元;配偶為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70元。調整后每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不得低于下列標準: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兒700元,配偶為孤寡老人880元,其他供養親屬530元。 四、經費渠道 調整后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工傷定期待遇所需資金由工傷人員原領取相關待遇的資金渠道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