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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參保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擴大社會保險費覆蓋面,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清欠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據2005年全國社會保險局長會議紀要和濟政辦[2003]56號文件要求,現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養老保險費清欠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業調入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為規范參保人員的參保手續,維護參保職工的合法權益,凡從企業調入事業單位人員,補繳養老保險的標準原則上以市統計局提供的事業單位年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照濟政[1995]90號文件及濟政[2003]56號文件規定的繳費比例(2003年10月以前繳費比例為單位18%,個人2%,2003年10月以后繳費比例為單位20%,個人3%)計算,凡在此文件下發3個月內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免收滯納金。(見附件:96年——2008年事業單位工資基數)。 二、在事業單位間流動人員養老保險費的補繳 凡在事業單位間流動、調動的人員,欠繳養老保險的補繳標準,以本人檔案工資為繳費基數進行補交,若事業單位參保職工流動時屬于原單位欠費的,原單位須補清該職工的養老保險費,方可辦理相關手續。任何欠費單位和欠費的流動人員,一律不準做掛帳處理。 三、退休人員所在單位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參保單位在辦理退休手續時,必須將擬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費足額繳清,報經社保經辦機構核準無欠費后,持《事業單位申報退休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情況核查表》到退休審批部門辦理相關退休手續。凡未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養老保險費繳費情況的欠費單位,辦理退休手續的,社保經辦機構不予撥付此項基金。對每月新增退休人員,參保單位應在當月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申報,社保經辦機構從申報的下個月撥付退休工資。凡因參保未及時申報造成新增退休人員的工資斷檔的,由所屬單位負責。 此通知發至各參保單位,從2005年10月起施行。 |